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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津貼」。然而,技專校院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時,學生權益之保障,
則無法律予以確保,而是由技專校院與實習機構二者間所簽訂之契約,
作為依循。
是以,技專校院學生至校外實習時,縱然其實習內容與實習機構
所聘正式員工之工作內容一致,惟如學校與實習機構之契約內容,未
能提供學生薪資或相當之生活津貼,則學生至實習機構之學習,反而
未如正式勞工,受到應有的基本保障。
2. 業界對校外實習期待落差
學生參加校外實習課程,基本上,該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
且為列入畢業學分之必修或選修課程,故學校對於校外實習之場域及
實習內容,本應審慎評估,且應就各該課程之必要性,進行檢視。然
而在實務現場,例如餐飲類之校外實習,尤以外場服務,或是門市服
務類為例,學生擔任服務生或店員之工作,是否需要經年累月之練習?
雖然現行對於校外實習之規範,已有《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
施辦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實
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作為學校實施校外實習之機制建立與學校主管機關具體監督學校辦理
校外實習課程之依循,然而如何落實檢視實習內容與所學領域之契合
性及必要性,則須主管機關妥適研擬相關措施,進行必要之查核。
按校外實習對於技職教育培育學生務實致用之能力,係為有效之
手段,然而在實務運作過程,卻常因校外實習學生身分定位及職場訓
練內容之不完備,造成校外實習反而變成替代勞力,不僅妨礙正式勞
工聘僱,干擾就業市場人力需求,且亦阻礙產業與學校合作投入培養
其未來所需產業人才之有利途徑。
(三)技職教師實務經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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