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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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產,導致發生貪污舞弊之情事。至於美國,並未於《高等教育法》中
對於私校退場做特別規範;但評估與監控私立學校財務狀況,一直都
是聯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區域高等教育認可機構關注之重點,做為
私立學校能獲得州政府補助或聯邦學生獎助學金,與通過認可的基本
要件。
四、財務指標是大學預警機制之核心要素,透過財務分析及
早辨識危機學校
日本和美國兩國退場機制均十分強調對私立學校的財務狀況的掌
握,每年都會就各校在財務指標上的表現判斷其是否可能已陷入財務
危機。且由日本和美國的做法可知,用來辨識經營危機學校所採用的
指標在精不在多,日本透過 8 個財務指標,將私立學校分為正常運作、
即將發生困難、經營困難,以及自立再生極度困難四個狀態。美國政
府和民間所使用的財務指標數量都在 3 ~ 5 個之間,最受到廣泛運用
的財務綜合指數,也是由四個指標所組成。透過指標數據的蒐集、財
務分析與結果公布,可協助政府及早辨識具有財務危機的學校,學生
及其家長也能據以做為選校的參考。
五、對於學校剩餘財產的處分,日韓均規定自然人不能領回
校產
日本根據私校法第 51 條規定,對於學校停辦後之財產處理,需回
歸捐助章程辦理或無償捐給政府,董事成員及創辦人無法領回校產,
這些歸屬於國庫的資產,將轉讓或提供貸款給其他學校法人。韓國在
其最新修正後的私校法中,亦已廢除學校法人可於捐助章程中指定學
校法人創辦人、代表人、行政人員、校長、副校長之親屬等自然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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