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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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第 69 條的「改
制為其他類型學校」、第 71 條的「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改辦
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當然,除了私立大專與私立中
小學或大專合併之外,也可以考慮私立與公立大專合併(自由時報,
2020a.6.15、2020b.6.15;聯合報,2020.6.16)。
衡諸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及退場條例草案、私校法及相關法令有關
「轉型」的內涵,本研究將私立大專校院「轉型」界定為:私立大專
校院依私校法及相關法令的規範,調整學校的經營方向或營運項目。
具體言之,私立大專校院在衡酌學校的資源及適切調整校務發展目標
後,可依私校法調整經營方向,例如,改制為其他類型學校、設立其
他教育階段學校、與其他學校合併等,繼續辦理學校教育,或改辦社
會福利或教育、文化法人等其他類型的公共事業;亦可依現行相關法
令的規範(如《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調
整營運項目,例如,調整系科、學位學程及學制班別的名額、招收國
際學生、拓展回流教育、培養產業或企業專業人才等。
二、退場
教育部在退場條例草案的較早版本,曾對「退場」一詞提供明確
的界定;但是,在 2020 年 4 月 16 日的公告版則無,但其他條文則有
類似的內容。
退場條例草案較早版本的第三條,將「退場」界定為:
[私立大專]學校法人停辦全部所設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後,且無其他所設學校之解散清算。
該條文的說明(其後的其他條文亦有詳細的內容),明確指出退
場的程序及後續的校產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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