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201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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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報  活動照片集錦                                                                                   附錄






               附錄





               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教育部部 1050908 臺(105)臺教社 ( 三 ) 字第 1050125371 號核准 ( 教育部代號 878)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                                     萬元整,由林陳海先生及其他熱
                     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

                     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
                     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                                  受捐贈。

                     (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
               第二條  本會以探究教育問題、提振                                     行善路 455 號 4 樓,並得視業

                     教育人員工作士氣、激勵學生向                                  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

                     善向上學習精神,促進教育發展                                  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列業務:
                                                                     會職權如下:
                     一、探究教育問題,並研議其解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黃昆輝董事長、三位前教育部長和獲獎老師合影
                     決途徑。
                                                                     二、不動產之處理、設定負擔、
                     二、設立獎項,表揚表現卓越教
                                                                     購置或出租。
                     育人員。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其學習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成就。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四、獎勵表現傑出學生,激發其
                                                                     之訂定。
                     繼續向上動力。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五、結合政府機關機構、教育學
                                                                     定。
                     術機構團體、媒體機構、民間團
                     體舉辦教育活動。                                        七、董事之改選 ( 聘 ) 及解聘。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議。
 謝沛蓁老師發表獲獎感言 葉俊榮前教育部長和獲獎老師合影  徐為紘老師發表獲獎感言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叁仟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 15 至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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