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2018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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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報                                                                                           附錄























 人組成,並為奇數。  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  人員若干人,由董事長核聘之。                           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本會為應業務諮詢需要,得置顧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  問若干人,由董事長聘任之。顧                      部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督;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  問均為無給職。本會為應業務需                        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要,得設相關委員會或分組辦                                   一、存放金融機構。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   事。                                              二、購置公債及短期票券。
 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出缺,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  擬議。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 下,經
 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

 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聘。  度,董事會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
                     及期限,審定下列事項:                                     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辦理交接。               一、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製                                  資。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
                     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
                     表。                                              財產時,不得動支教育部所定最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
                     二、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製                                  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之
 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上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及經                                  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
 紀錄呈報教育部。
 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      費收支決算相關財務報表。                                    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
 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本會審定前項資料後,應於每年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
 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      六月底前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                                  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
 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      資訊網上傳備查。                                        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並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                                                      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
 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
 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                                                      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向法院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
 託代理出席。                                                              辦理變更登記。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條規定。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  第十條 本會得置執行長、副執行長、                              第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許可時,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
 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  主任各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                                       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
                     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
 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另置事務                                      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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