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2019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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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人組成,並為奇數。                                        擬議。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聘。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教育部 1050908 台(105)台教社(三)字第 1050125371 號核准(教育部代號 878)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

                      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出缺,                                   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                                   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

                      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                                   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
                      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紀錄呈報教育部。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
                      辦理交接。                                            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

                      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                                   託代理出席。
                      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
                                                                 第十條 本會得置執行長、副執行長、
                      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
                                                                       主任各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
                      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另置事務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人員若干人,由董事長核聘之。
                      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本會為應業務諮詢需要,得置顧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問若干人,由董事長聘任之。顧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問均為無給職。本會為應業務需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
                                                                       要,得設相關委員會或分組辦
                      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
                                                                       事。
                      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

                      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
                                                                       度,董事會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
                                                                       及期限,審定下列事項: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
                      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一、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編製
                                                                       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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