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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報






               附錄





               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一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                                     萬元整,由林陳海先生及其他熱
                     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                                   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

                     之,定名  為「財團法人黃昆輝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
                     教授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                                  受捐贈。

                     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
               第二條  本會以探究教育問題、提振                                     行善路 455 號 4 樓,並得視業

                     教育人員工作士氣、激勵學生向                                  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

                     善向上學習精神,促進教育發展                                  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至
                     列業務:
                                                                     十九人組成,並為奇數。
                     一、探究教育問題,並研議其解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決途徑。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二、設立獎項,表揚表現卓越教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育人員。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

                     三、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其學習                                  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

                     成就。                                             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四、獎勵表現傑出學生,激發其
                                                                     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
                     繼續向上動力。
                                                                     數三分之一。
                     五、結合政府機關機構、教育學

                     術機構團體、媒體機構、民間團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
                     體舉辦教育活動。                                        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
                                                                     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叁仟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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