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2018年報
P. 160

2018 年報                      活動照片集錦                                                                                                                              附錄






                                                                                                                                      附錄





                                                                                                                                      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教育部部 1050908 臺(105)臺教社 ( 三 ) 字第 1050125371 號核准 ( 教育部代號 878)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                                     萬元整,由林陳海先生及其他熱
                                                                                                                                            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

                                                                                                                                            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
                                                                                                                                            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                                  受捐贈。

                                                                                                                                            (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
                                                                                                                                      第二條  本會以探究教育問題、提振                                     行善路 455 號 4 樓,並得視業

                                                                                                                                            教育人員工作士氣、激勵學生向                                  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

                                                                                                                                            善向上學習精神,促進教育發展                                  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列業務:
                                                                                                                                                                                            會職權如下:
                                                                                                                                            一、探究教育問題,並研議其解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黃昆輝董事長、三位前教育部長和獲獎老師合影
                                                                                                                                            決途徑。
                                                                                                                                                                                            二、不動產之處理、設定負擔、
                                                                                                                                            二、設立獎項,表揚表現卓越教
                                                                                                                                                                                            購置或出租。
                                                                                                                                            育人員。
                                                                                                                                                                                            三、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其學習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成就。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四、獎勵表現傑出學生,激發其
                                                                                                                                                                                            之訂定。
                                                                                                                                            繼續向上動力。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
                                                                                                                                            五、結合政府機關機構、教育學
                                                                                                                                                                                            定。
                                                                                                                                            術機構團體、媒體機構、民間團
                                                                                                                                            體舉辦教育活動。                                        七、董事之改選 ( 聘 ) 及解聘。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

                                                                                                                                            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議。
               謝沛蓁老師發表獲獎感言 葉俊榮前教育部長和獲獎老師合影                                       徐為紘老師發表獲獎感言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叁仟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 15 至 19




      157                                                                                                                                                                                                                               158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