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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2. 政府就推動教師至業界研習及與產業共同規劃完善之技職校院及機
構,應予表揚及作為執行範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6 條明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
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
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
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按徒法不足以自行,政府應追踪其推動情形及辦理成效,定期公
告;同時,得鼓勵學校建立教師研習機構之評選機制及資料庫系統,
協助教師就其背景、授課課程與產業進行媒合。政府對推動成效良好
之學校及機構,應予以表揚,並作為其他學校、教師及機構之執行範
例,持續鼓勵教師定期與產企業研習或研究,以深化實務教學資源,
落實與產業互動接軌。
3. 政府應建立技職教育教師之任用制度及放寬技專校院教師升等管道,
鼓勵教師進行教學實踐研究,並得以技術報告、專利或業界研習成
果報告等多元管道,進行升等。
教育部為鼓勵大專校院結合教師職涯發展、學校定位特色及學生
人培育需求,於 2013 年訂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推動教師多元升等
制度試辦學校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推動技專校院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鼓勵大專校院建立多元升等法規,將各校多元升等教師通過人數納入
獎補助指標項目,希透過政策引導扭轉仍以學術研究做為升等之氛圍。
然仍僅有少數教師透過多元升等制度升等,多數仍為論文升等。為改
善此一現況,政府應持續積極建立技職教育教師之任用制度及放寬技
專校院教師升等管道,配合學校特色,建置產學合作、教學實務研究
多元升等管道,進行升等。除此之外,亦可結合教師評鑑與升等制度,
將實務能力、實務教學、實務經驗等列入評鑑與升等指標,減輕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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