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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人之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等事項,讓私立學校於改制、合
併、及將解散後之賸餘財產得捐贈其他學校,或轉型為其他教育、文
化及社會福利事業,透過建置適當法源,輔導私立學校依自身條件主
動申請合併、轉型或退場,對於辦理不善之私立學校,積極介入輔導,
以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建立優質化教育環境,並促進學校資源於退場
後有效運用(立法院公報,2013)。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
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
項,應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
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 2/5。2014 年最近一
次修法,學校主管機關之獎勵、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
額 25%以上或總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得加派社會
公正人士 1 人充任該學校法人「公益監察人」,其職權與學校法人監
察人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或免派之。
(二)《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2009 年 1 月修
正條款增列學校之合併及改制,以因應學校現況。私立學校諮
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私校諮詢會)審議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
私立學校相關事宜,包括學校法人之設立、學校之設立、合併、
改制、停辦及解散。
(三)《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2014 年 11 月修正,內
容對於公益監察人的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公益監察人之任期、
指派程序、職權行使規範、解任條件、免派要件、支應費用等
均有明定。
(四)《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作業原則》:2014 年 1 月發布,是為執行私校法第 71 條規定,
善用學校財團法人賸餘資源,提升社會公益資源投入而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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