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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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解散清算後剩下資產捐給私校興學基金會(11A2P5)。此外,教育部
要求被列專輔的時候,校產要信託給銀行(C2),專輔學校將財產信
託,臺銀幫助老師優退資遣、處理校產之後,若有剩下資產,捐給財
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基金會回頭再幫助未來即將退場的私校,
若基金充裕,也可以用這些錢協助私校辦學(10A2P5)。
私校興學基金會可以扮演像教育部的補助功能,協助學校成長,
把學校辦得更好;或者興學基金會轉成像日本私校教育的事業共濟團,
學校退場解散清算後的財產進入興學基金(10A2P5)。與談人認為,
錢進入私校興學基金,教育部應該可以接受,新的退場條例草案版本
中,學校退場、清算之後的錢可以放入退場基金,不如讓興學基金會
的功能更大一點,學校辦得好的可以鼓勵它,需要錢的學校可以幫助
它,這一切只要有錢都好辦(10A2S5)。
(二)另成立私校福利基金
有鑑於轉退基金或規劃中的退場基金都是來自於政府預算、
人民納稅錢,有與談人建議宜另成立「私校福利基金」協助私校
(11A3P1)。
首先必須改革捐款給公私立學校抵稅額不公的不合理規定,把企
業或私人對私校的捐助僅可減稅 50% 的規定,改為與捐給國立學校一
樣,可以 100% 抵稅,政府可以從 100% 中抽出 20% 回到「私校福利
基金」,規定需完全用於老師和學生身上,這是輔導私校比較具體的
作法(11A3S2)。此外,近來若干企業接手入主退場學校,與談人建
議要建立回饋機制,如取得校產 10 億,企業要回饋 1/10,進入私校福
利基金(20A3S3)。
(三)成立大格局且獨立性專責基金會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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