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4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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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二、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並重或分離的見解不一
教育部 2017 年擬訂的《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條例》草案,涵
括轉型及退場兩項。2020 年提出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草案,則只著重退場一項。教育部官員認為後者將私立大專校院的轉
型與退場分離處理,可以使法律的任務單純化,集中心力於落實私立
學校的退場機制。例如,教育部的大專校院退場專案輔導辦公室專責
輔導監督專案輔導學校,包括蒐集研判學校狀況、學校財務狀況研析、
執行教學品質查核、主辦督導工作會報及與業務司處權責分工等。學
校停辦 2 個月內,其學校法人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解散,逾期未辦
理者,主管機關應命其解散,同時解除全體董事職務,並指定律師、
會計師擔任清算人,不受《私立學校法》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向該
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的限制。至於有意轉型的私立學校,則可根
據私立學校法,自行提出改辦的轉型措施。
然而,不少論者認為,大部分後段私立學校的財務及資源本已相
對匱乏,學校在轉型成為文化或社福相關領域時,需要投入一大筆資
金;如果缺少政府的大力協助及補助,轉型的理想談何容易。與大專
轉退條例草案相較之下,退場條例草案則顯得消極,只剩下防治的方
式,僅側重消極的防弊;可說是為了退場而退場的便宜行事。再者,
只要修訂現行的《私立學校法》,即足以做為退場的法源依據,不須
另訂專法;而且要能直接懲處法人,才具有實質的效力。
貳、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過程未能妥善處理,影
響學生的受教權益、教職員工工作權益及教學
品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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