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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照顧服
 全文  19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布)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日施行。
 務實施準
 之,共 19 條。其要點如下:
 則
 一、本準則之法源依據。
 106 年 10 月 20 日教育部修正發
 布第  4、1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二、幼兒園得提供臨時照顧之
 施行。
 規定;另生師比例規範之法
 108 年 6 月 14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源依據。
 名稱及第  1~4、6、9  條條文;
 三、修正偏鄉地區為偏遠地
                                                            班公共化幼兒園,為滿足家長多
 增訂第  18-1  條條文。
 區,另增列延長照顧服務之
                                                            元平價之教保服務需求,以非營
 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
                                                            利幼兒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輔
 配置相關規範。
                                                            之原則推動,爰擴大非營利幼兒
 四、幼兒健康資料規範之法源
                                                            園之辦理對象;另為協助公益法
 依據;另增列發展篩檢及疑
                                                            人健全非營利幼兒園之財務,俾
 似發展遲緩相關措施之適
                                                            利其永續經營管理,爰修正本辦
 用法規。
                                                            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
 五、增列社區互助、部落互助
                                                            其修正重點如下:
 及職場互 助教保服 務中
                                                            1. 修正公益性質法人之範圍,
 心,其教保及照顧服務準用
                                                            並配合修正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設
 本準則之相關規定。
                                                            立或變更事項之主體。
 101 年 9 月 14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2. 明定無償提供之土地、建
 非營利幼
 依《幼照法》(107.6.27 修正公
 全文  3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兒園實施
                                                            物、設施及設備,均不得計入非
 布)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辦法
 共 37 條,歷經五次修訂,其歷年
                                                            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另增列
 102 年 11 月 14 日教育部修正發
   幼兒教保  101 年 8 月 1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幼照法》(107.6.27 修正公          教保公共化計畫,規劃設置一千
                                                            非營利幼兒園符合一定要件者,
 修正內容要點如下:
 布全文  3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03 年 10 月 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第五次修正係為符膺行政,考量                      得提列準備金之規定。
 第  9、11、12、16、17、23、25、  非營利幼兒園亦屬公共化幼兒園                                                        專題研究報告一
 28、29、33、34    條條文。   之一環,比照軍公教人員調薪可                       第三次修正係為配合幼照法第七
                                                                         第三章  幼兒教育
 104 年 10 月 15 日教育部修正發  提升教職員工待遇並鼓勵公益法                      條業於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
 布第  13、16  條條文。   人興辦;另配合勞動部調整勞工                           布,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
 106 年 5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基本工資,增列相關規定,爰修                      不利條件幼兒之依據;另鑒於營
 第  2、12、16    條條文。   正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七                         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
 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類型
 107 年 1 月 1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第  18、37  條條文;並自 107 年  1.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各類人員                    之非營利幼兒園,各直轄市、縣
 1月1日施行。   薪資支給基準,及修正薪資以日                                   (市)主管機關所負擔之經費為
 薪或時薪計算之相關規定並移列                                             家長繳費後各該非營利幼兒園尚
 至附表。                                                       需之營運成本差額,且該差額係
                                                            用於各園營運所需之各項支出,
 2. 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非屬交予家長之就學補助,其補

                                                            助性質與其他幼兒就學補助不
 第四次修正係為符合幼照法(以
                                                            同,又本辦法已規範幼兒每學期
    下簡稱本法)第九條之授權內                                           得請領之就學補助,不得超過幼
 容,並配合教育部推動擴大幼兒                                             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基於
 教保公共化計畫,規劃設置一千
 75                                                         維護幼兒及家長權益,爰修正本
 班公共化幼兒園,為滿足家長多
    元平價之教保服務需求,以非營                                          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其修
                                                            正重點如下:
 利幼兒園為主、公立幼兒園為輔
                                                            1.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
 之原則推動,爰擴大非營利幼兒
 園之辦理對象;另為協助公益法                                             不利條件幼兒之規定。
 人健全非營利幼兒園之財務,俾                                             2.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
                                                            分攤及幼兒請領就學補助之規
 利其永續經營管理,爰修正本辦
                                                  76        定。
 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
 其修正重點如下:         社區互助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幼照 法》第十 條第五項
 1. 修正公益性質法人之範圍,  式及部落       全文  30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107.6.27 修正公布)規定訂定
 並配合修正辦理非營利幼兒園設  互助式教        日施行。                           之,共 36 條。
 立或變更事項之主體。     保服務實         103 年 5 月 30 日教育部、原住民          內容包括:授權依據、設立宗旨、
                施辦法          族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人員消極資格、罰則、收退費、
 2. 明定無償提供之土地、建
 物、設施及設備,均不得計入非              文  3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賸餘款運用、幼兒團體保險及部
 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另增列              107 年 8 月 21 日教育部、原住民          分條文援引之條次等,均配合本
 非營利幼兒園符合一定要件者,              族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法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修正;
 得提列準備金之規定。                  21、24、32    條條文;增訂第  31-1
                             條條文。                           另基於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辦理設
 第三次修正係為配合幼照法第七              108 年 6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立登記之實務需求及民間團體建
 條業於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        第  1、3、4、7~9、12、13、18、         議之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布,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              22、26、27、30、32;刪除第  5、         1. 「偏鄉」修正為「偏遠」。
 不利條件幼兒之依據;另鑒於營              6、31-1  條條文。                   2. 負責人及其為外國人者應檢
 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                                             具文件之規定。
 (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類型                                             3. 將設立「登記」修正為設立
 之非營利幼兒園,各直轄市、縣                                             「許可」。
 (市)主管機關所負擔之經費為                                             4.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103
 家長繳費後各該非營利幼兒園尚                                             務人員、其他服務人員及負責人
 需之營運成本差額,且該差額係                                             之消極資格規定,業於本法第二
 用於各園營運所需之各項支出,                                             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教保服務
 非屬交予家長之就學補助,其補                                             人員條例第十二條定明,爰刪除
 助性質與其他幼兒就學補助不                                              現行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同,又本辦法已規範幼兒每學期                                             5. 增列本法有關撤銷互助教保
 得請領之就學補助,不得超過幼
                                                            中心設立許可之規定。
 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基於
                                                            6. 修正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
 維護幼兒及家長權益,爰修正本
                                                            區準用規定。
 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其修
                                                            7. 配合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
 正重點如下:
                                                            實施準則將增訂有關社區、部
 1.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
                                                            落、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之
 不利條件幼兒之規定。
                                                            準用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準用
 2.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文
                                                            字。
 76
                                                            8.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人事管理
                                                            準用規定。
                                                            9.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
                                                            等事項之辦理依據。
                                                            10. 教保服務中心賸餘款運用之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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