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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依《幼照 法》第十 條第五項
                社區互助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式及部落
                                                            (107.6.27 修正公布)規定訂定
                             全文  30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互助式教
                                                            之,共 36 條。
                保服務實
                             103 年 5 月 30 日教育部、原住民
                                                            內容包括:授權依據、設立宗旨、
                施辦法
                             族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人員消極資格、罰則、收退費、
                             文  3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賸餘款運用、幼兒團體保險及部
                                                            分條文援引之條次等,均配合本
                                                                                                                                                            11.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107 年 8 月 21 日教育部、原住民
                                                            法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修正;
                                                                                                                                                            務人員獎勵辦理依據。
                             族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分攤及幼兒請領就學補助之規                                                                                   相關規定。
                             21、24、32    條條文;增訂第  31-1                                                                                                      12. 本法第二十九條業明定教保
                             條條文。                           另基於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辦理設                                                                                  服務機構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及
      專題研究報告二
                             108 年 6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立登記之實務需求及民間團體建                                                                                  其相關事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第  1、3、4、7~9、12、13、18、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議之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三十一條之一。
                             22、26、27、30、32;刪除第  5、         1. 「偏鄉」修正為「偏遠」。                                                                                 13.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先報經
                             6、31-1  條條文。                   2. 負責人及其為外國人者應檢                                                                                 承辦之法人或團體同意後為之事
                                                            具文件之規定。                                                                                         項。
                                                            3. 將設立「登記」修正為設立                                     教育部幼         101 年 5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幼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許可」。                                               兒教保服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之,共 7 條。
                                                            4.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務諮詢會         102 年 6 月 1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為配合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
                                                            務人員、其他服務人員及負責人                                      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幼照法》第四條,所定教育部
                                                            之消極資格規定,業於本法第二                                                   108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委員,增列
                                                            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教保服務                                                   第  3  條條文                      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兒童福利學
                                                            人員條例第十二條定明,爰刪除                                                                                  者專家、兒童福利團體及婦女團
                                                            現行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體代表為諮詢會成員,爰修正本

                                                            5. 增列本法有關撤銷互助教保                                                                                 辦法第三條,修正教育部幼兒教

                                                            中心設立許可之規定。                                                                                      保服務諮詢會成員代表類別及順
                                                            6. 修正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                                                                                 序。
                                                            區準用規定。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7. 配合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
                                                            實施準則將增訂有關社區、部
                                                            落、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之
                                                            準用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準用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文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字。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8.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人事管理
                                                            準用規定。                                               教保服務人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
                                                            9.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                                       員條例
                                                                                                                             107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院發布定          理等事項,共七章,43 條。
                                                            等事項之辦理依據。                                                        自 107 年 3 月 23 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1-5 條)
                                                            10. 教保服務中心賸餘款運用之                                                                                第二章培育及資格(6-12 條)
                                                            相關規定。
                                                                                                                                                            第三章權益(13-19 條)
                                                  77        11.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第四章管理(20-30 條)
                                                            務人員獎勵辦理依據。                                                                                      第五章申訴及爭議處理(31-32
                                                            12. 本法第二十九條業明定教保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條)      內容要項
                                                            服務機構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及                                                                                  第六章罰則(33-39 條)
                                                            其相關事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教保服務人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第七章附則(40-43 條)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
                                                            三十一條之一。                                               員條例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
                                                                                                                教保服務人        107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四十
                                                                                                                                                            爭議處理等事項,共七章,
                                                            13.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先報經                                                 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條規定,其要點如下:
                                                                                                                員條例施行
                                                            承辦之法人或團體同意後為之事                                                                        78        1. 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在社區互
                                                                                                                   細則
                                                            項。                                                                                              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
                教育部幼         101 年 5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幼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服務中心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2. 園長資格有關服務年資之計
                兒教保服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之,共 7 條。
                                                                                                                                                            算方式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務諮詢會         102 年 6 月 1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為配合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                                                                          關科、系、所認定之規定。
                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104       《幼照法》第四條,所定教育部
                                                                                                                                                            3.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
                             108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委員,增列                                                                                  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
                             第  3  條條文                      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兒童福利學                                                                                  學程、科及輔系認定之規定。
                                                            者專家、兒童福利團體及婦女團                                                                                  4.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損害
                                                            體代表為諮詢會成員,爰修正本                                                                                  兒童權益情節重大之情形。

                                                            辦法第三條,修正教育部幼兒教                                                                                  5.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

                                                            保服務諮詢會成員代表類別及順                                                                                  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之園長、教
                                                            序。                                                                                              師,其退休、撫卹事項之規定。
                                                                                                                                                            6. 幼兒園配置導師之合理員額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並得發給導師職務加給及經費補
                                                                                                                                                            助事項。
















                                                                                                                                                  79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教保服務人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
                  員條例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
                                                            爭議處理等事項,共七章,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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