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201909-邁向公義與卓越-臺灣教育發展危機分析與對策封面-17x23cm-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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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8  條;並自 92 年 8 月 1 日施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修
                                                                                                                人員修習幼
                                                                                                                              行
                                                                                                                                                            正,修正要點如下:

                                                                                                                兒園教師師
                                                                                                                                                            1. 法源依據。
                                                                                                                              104 年 3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資職前教育
                                                                                                                              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 104 年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2. 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
                                                                                                                              2 月 1 日施行(原名稱:幼稚園
                                                                                                                 課程辦法
                                                                                                                                                            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之條件。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
                                                                                                                                                            3. 刪除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
                                                                                                                              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專班之期限。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
                教保服務人
                                                                                                                              107 年 2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4.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之條
                                                            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員條例
                                                                                                                              全文 10  條;並自 107 年 2 月 1
                                                                                                                                                            件。
                                                            理等事項,共七章,43 條。
                             107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院發布定
                                                                                                                              日施行
                                                                                                                                                            5.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第一章總則(1-5 條)
                             自 107 年 3 月 23 日施行
                                                                                                                              107 年 4 月 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第二章培育及資格(6-12 條)
                                                                                                                              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章權益(13-19 條)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發布全文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
                                                                                                                幼兒園園長
                                                            第四章管理(20-30 條)
                                                                                                                              12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五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專業訓練辦
                                                            第五章申訴及爭議處理(31-32
                                                                                                                                                            布)訂定之,共 12 條。
                                                                                                                              107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法
                                                            條)       內容要項                                         幼兒園在職       92 年 8 月 1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全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
                                                                                                                              第 1、2、10、12 條條文;並自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一
                                                            第六章罰則(33-39 條)                                                    發布日施行                         條、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
      專題研究報告二                                               第七章附則(40-43 條)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表修正重點(108.03.27  修正),
                教保服務人        107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四十                                                    第 1、2、10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二條規定,其要點如下:                                                       文之附表                          1. 刪除幼照法之法源依據。
                             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員條例施行
                                                            1. 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在社區互                                                                                 2. 增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細則
                                                            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                                                                                  於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課程之內
                                                            服務中心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容範疇。
                                                            2. 園長資格有關服務年資之計                                     幼兒園教保         103 年 5 月 29 日教育部台教授訂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
                                                            算方式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             七條第一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
                                                                                                                專業知能研
                                                            關科、系、所認定之規定。                                                      施行                            定公布)訂定之。
                                                            3.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                                     習實施辦法         107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其修正要點如下:
                                                            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                                                    第 1、2、6、7 條條文                 1. 法源依據。
                                                            學程、科及輔系認定之規定。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2. 配合幼照法修正公布,刪除
                                                            4.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損害                                                   第 1、2、6、7 條條文                 援引該法之條次及項次。
                                                            兒童權益情節重大之情形。
                                                                                                                                                            3. 增訂援引之幼照法施行細則
                                                            5.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                                                                                 規定之內容。
                                                            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之園長、教
                                                            師,其退休、撫卹事項之規定。                                      國內專科以         101 年 7 月 26 日教育部訂定發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
                                                                                                                              布,全文 9  條;並自 101 年 1
                                                                                                                                                            第三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6. 幼兒園配置導師之合理員額                                     上學校教保
                                                                                                                              月 1 日施行。                      布)規定,共 12 條,其要點內容
                                                            並得發給導師職務加給及經費補                                      相關系科認         103 年 4 月 2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如下:
                                                            助事項。
                                                                                                                  可辦法         第 2~4、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1. 法源依據。
                幼兒園在職        92 年 8 月 1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全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                                                    施行。                           2. 教保相關系科之名詞定義。
                             文 8  條;並自 92 年 8 月 1 日施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修
                人員修習幼                                                                                                         107 年 3 月 31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3. 學校申請認可期限及教保專
                             行                              正,修正要點如下:
                兒園教師師                                                                                                         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              業課程學分證明核發。
                             104 年 3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1. 法源依據。                                                          施行。
                資職前教育        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 104 年           2. 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                                                   107 年 10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         4. 學校申請認可應檢附資料。
                 課程辦法        2 月 1 日施行(原名稱:幼稚園              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之條件。                                                      布第 1 條條文。                     5. 教保專業課程認可基準。
                             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                 3. 刪除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                                                                                 6. 教保專業課程授課師資規
                             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專班之期限。                                                                               80        定。
                             107 年 2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4.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之條                                                                                 7. 學分抵免之規定。
                             全文 10  條;並自 107 年 2 月 1        件。                                                                                              8. 教學設施之規定。
                             日施行                                                                                                                            9. 審議及結果之規定。
                                                            5.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107 年 4 月 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10. 撤銷或廢止認可。
                                                  79
                             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適用對象及過渡規定。
                                                                                                                                                            12. 施行日期。
                幼兒園園長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發布全文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
                             12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五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高級中等學         101 年 9 月 14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一
                專業訓練辦
                             107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布)訂定之,共 12 條。                                                     全文 3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       條第三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
                    法                                                                                           校幼兒保育
                             第 1、2、10、12 條條文;並自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一                                                    施行。                           訂定之,共 3 條,其內容如下:
                             發布日施行                          條、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                                      科及相關學         107 年 3 月 30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1. 法源依據。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表修正重點(108.03.27  修正),                               程認定標準         名稱及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              2. 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育相
                             第 1、2、10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行。                            關學程及科之內容。
                             文之附表                           1. 刪除幼照法之法源依據。                                                    107 年 7 月 2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3. 施行日期。
                                                            2. 增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1  條條文。
                                                            於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課程之內
                                                            容範疇。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幼兒園教保        103 年 5 月 29 日教育部台教授訂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                                     (五)幼托整合之改變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              七條第一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
                專業知能研                             106
                             施行                             定公布)訂定之。
                習實施辦法                                                                                          1.教保服務機構之擴充
                             107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其修正要點如下:
                             第 1、2、6、7 條條文                  1. 法源依據。                                                幼托整合前 0-6 歲幼兒的托育機構為托嬰中心、托兒所及幼稚園三大類;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2. 配合幼照法修正公布,刪除                                    幼托整合後,2-6 歲幼兒以居家式托育、公立或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以
                             第 1、2、6、7 條條文                  援引該法之條次及項次。
                                                                                                               及社區/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教保中心等為教保服務機構。其中除了托嬰中
                                                            3. 增訂援引之幼照法施行細則                                    心和居家式托育之外,均由教育部為中央主管單位,管轄之幼兒教育與照顧單位
                                                            規定之內容。
                                                                                                               包括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以及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國內專科以        101 年 7 月 26 日教育部訂定發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
                             布,全文 9  條;並自 101 年 1           第三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上學校教保                                                                                          2.幼兒園教保人力政策的變化
                             月 1 日施行。                       布)規定,共 12 條,其要點內容
                相關系科認
                             103 年 4 月 2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如下:                                                    幼托整合前我國幼稚園師資人力主要來自幼教師資職前培育機構,而托兒所
                  可辦法        第 2~4、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1. 法源依據。                                           的托育人力主要來自於幼保相關科系或國家普通考試;幼托整合後,將幼兒園的
                             施行。                            2. 教保相關系科之名詞定義。                                    師資人力修改稱為「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包括提供教保服務的園長、幼兒園
                             107 年 3 月 31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3. 學校申請認可期限及教保專
                             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               業課程學分證明核發。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除了原有的幼教師資培育體系繼續培養合格幼兒
                             施行。                            4. 學校申請認可應檢附資料。                                    園教師之外,並以認可機制規範合格教保員之培訓,針對國內大專院校幼教與幼
                             107 年 10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          5. 教保專業課程認可基準。                                     保科系進行審查,賦予教保員之培育資格。
                             布第 1 條條文。
                                                            6. 教保專業課程授課師資規
                                                                                                                   在幼兒園師資人力配置上,幼托整合前托兒所由保育員照顧,幼稚園每班兩
                                                  80                                                           位教師教學;幼托整合後,幼照法規範 2-4 歲幼兒班級每班至少配置兩位教保服
                                                                                                               務人員,但僅在大班明訂「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
                                                                                                               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托整合前,幼稚園園長僅以合格教師資格和年資作為資格認可條件,托兒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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