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201909-邁向公義與卓越-臺灣教育發展危機分析與對策封面-17x23cm-印刷
P. 125

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三章  幼兒教育



                          2 歲以上至未滿 3 歲幼兒之班
 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二人、家長團體代表二人、婦女團
                          級:
 體代表一人,以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
                          每班招收幼兒 8 人以下者,應
 5.教保機構成為社會教育的一員          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9 人以
                          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2 人。
 幼托整合前,托兒所和幼稚園為增進托教成效,會建立與家長的各種親師合
 作機制,也會定期辦理親職教育講座、親師座談會等,以及與社區連結取得社區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資源;幼托整合後,幼照法第 14 條明訂「教保服務機構得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  之班級:            每收托 15 名兒童
 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賦予幼兒  每班招收幼兒 15 人以下者,   應設置教保人員           每班幼兒以 30
 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的社會教育  師生比  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16  或助理教保人員 1     人為限,應設
 角色。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人,未滿 15 人以        置教師 2 位。
 《幼照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中列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服務項目包括:(1)  2 人。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    15 人計。
 教保問題之諮詢,(2)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之辦理(3)圖書借閱,教具、  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
 玩具及遊戲場所之提供使用。並應擬定相關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人員,每班應有 1 人以上為幼
                          兒園教師。
 其他有關整合前後的主管機關、服務對象、師資條件、師生比,以及學習
                          ※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
 空間等之改變,參見表 3-5。
                          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
                          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表 3-5  幼托整合前後改變之比較
 整合後  整合前
                          教師:
 機構名稱  幼兒園  托兒所  幼稚園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
 法令依據  幼照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幼稚教育法  園教師資格。

                          教保員:
 中央-教育部
 中央-教育部  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保育員:              教師
 主管機關  縣(市)-教育局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縣(市)政府-社會局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專科以上保育相             大學以上幼
 (處)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關科系畢業者;             教系畢業或

 托嬰部門          師資條件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助理保育員:              修過幼教學
                                                        高中職相關科別
                                                                            程,並曾在指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招收 0-2 歲幼兒  招收 4-6 歲幼
 服務對象  招收 2-6 歲之幼兒                                      畢業、未受過主管            定之幼稚園
 托兒部門  兒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機關主辦之專業             實習一年及
 招收 2-6 歲幼兒               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訓練者。                格者。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
                          系或學分學程。                  111

                          助理教保員:
                          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


                                                 76
 75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