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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三章 幼兒教育
二、幼兒園課程與教學的規範與限制
(一)要求學齡前兒童禁止全美語或雙語教學
明訂不得採全日、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而且幼兒園「不得
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注音符號應等到小一前十週
才教,且不宜納入握筆寫國字的課程。幼兒園如要提供幼兒接觸外語
的機會,應以聆聽歌謠、說故事及遊戲等方式融入教學,不能採全日、
半日或分科的外語教學,或分科的雙語教學。
(二)幼托整合後,幼兒園評鑑難以有效保障教保品質
幼托整合政策規劃的目標在於提供幼兒享有同等良好教保品質,
而幼兒園評鑑已是政府為保障幼兒的權益而必須辦理的例行活動,並
且辦理的過程也有詳細的子法所規範。然而基礎評鑑的要求偏法規符
合度檢核,專業評鑑則採自願方式辦理,但缺乏誘因,因此幼兒園評
鑑成為合格基本門檻而非品質指標。
(三)才藝課程的限制
並非每位家長讓孩子學才藝都是為了「贏在起跑點」,有些父母
是為了想提供給孩子更多元及豐富的生活經驗,亦或是依照孩子自身
興趣安排才藝與英文課程,但是在幼照法的規範下,這些似乎被視為
「不專業的學習」。
三、公幼、私幼和非營利幼兒園的消長變化
公幼園所數供不應求,私立幼兒園學費較高。幼托整合政策規劃
以符應現代社會與家庭之教保需求為重點,但整合後登記就讀公立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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