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P. 260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要董事會負責(B4)。
私校董事會與學校會計主任似乎也是校務治理上經常的話題。會
計主任要做得公正,學校財務運作就很好,如果會計主任不公正,學
校難免出問題(15D1P1);然而會計主任通常是董事會找的,會和董
事會配合,權力是掌握在董事會手上,會計主任也要聽命(15F1)。
私校退場要做到財團法人董事會退場才是真正退場(14F10);同
樣的轉退的法規要能處分到法人才有用(A1)。私立學校的法人和學
校之間的關係,法人決定學校很多重大事項,實際執行者是學校,要
承擔很多責任(A1)。例如現在改善停辦實施原則中,大部分處分的
都是學校,例如扣補助款、限制招生名額、限制申請競爭型計畫等都
是處分對象都是學校,直到最近教育部表示當有重大行政缺失時,對
校長及董事長處以罰緩,感覺才有處分到法人,才能對法人有一些壓
力。否則,即使學校被專案輔導,學校的財務出了問題,法人似乎還
不會對經營感到有壓力或緊張。
(四)公益董事會面面觀
公益董事的作用只是吹哨者。社會對財團法人私校董事會長期以
來的信任度不理想,才會要求政府部門加派公益董事,但就財務角度
公益董事其實對學校沒有任何的用途,只能做為吹哨人(14C1P5),
也就是說有一些從旁監視、揭發弊端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的作用。
公益董事不是萬靈丹。退場條例中置公益董事,公益董事絕對不
是萬靈丹,假如學校財務出狀況,公益董事要不要負責?公益董事最
後亦無法挽救(14A3P1)。
公益董事要負相應的權利義務。私校教師工會一直主張公益董事,
但現在有些退場的學校或原本是教育部接管的學校,其公益董事照領
出席費,卻不必背負背後龐大的壓力,隨著學校法人消失就宣告解散,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