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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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利,或者濫用稅收優惠。因此,監督機關和金融債權人必須徹底檢查
學校所提交的再生計畫是否真正適合於學校法人,並從司法角度確定
再生計畫的妥適性。同時,必須任命監督委員會的成員和受託人(日
本私立学校振興・共済事業団,2011)。
3. 破產和解散清算
學校必須盡一切努力來追求改善,但若不可避免地面臨破產時,
則應盡可能提早安排相關事項。首先是學生受教權的保障,學校必須
考慮能否維持到讓所有學生都在原校畢業為止,從停止招生到學生畢
業,至少需要三年的時間,因此學費收入雖然隨著學生畢業而減少,
但學校運作的人事費、業務費仍需支付,這些資金來源都應該有所規
劃。若是無法維持到學生畢業,則需與附近的大學(不論是公立或私
立)協商學生轉學相關事宜,確認人數和條件。若學校之間無法達成
協商,則將透過文部科學省和事業團的介入,盡最大努力為在校學生
爭取學習機會(日本私立学校振興・共済事業団,2011)。
在教師再就業方面,雖然教職員工重新就業的基本條件不同,但
學校還是需要提供轉介等支持措施,以便教職員工可以順利地進行再
就業。如果教育機構繼續存在,則必須考慮讓教職員能在機構內其他
部門的工作,但必須尊重教職員工的意願(日本私立学校振興・共済
事業団,2011)。
在校產的處分方面,根據私校法(2019 年修訂,2020 年 4 月 1 日
全部條文生效)第 51 條規定,關於學校法人解散後財產之處置,除學
校法人整併及破產外,當清算結束時,其賸餘資產應依捐助章程所載,
給予其歸屬者;若尚有未處分之賸餘資產將歸屬國庫。為協助整體私
立學校辦理教育事業,這些歸屬國庫的資產,轉讓或無償貸款給其他
學校法人,金錢部分則除外;但是若有需求,國家亦可提供於所收金
錢同等價值的資金進行補助,且這些資金補助適用於《私立學校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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