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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幼托整合的歷程分期
                                 階段
                                                            主要內容
                    年度
                                          二二五六次院會中提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都是以
                                          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
                 1997-2000
                                          依歸,卻分屬教育及社政兩個體系,其對象(幼
                               起步階段
                                          兒)的年齡層部分重疊,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
                                          而言似非經濟有效,請內政與教育兩部審慎研究
                                          該統合問題。
                                          教育部於 90 年 5 月邀集內政部協商並成立「幼
                                          托整合推動委員會」,進行托兒與學前教育整合
                  2001-2003
                               政策規劃
                                          之研議工作, 並成立三個功能分組:師資整合
                                          組、立案及設備基準組、長程發展規劃組,分別
                                          負責師資、設備與政策之研議。
                                          93 年 1 月 28 日,教育部及內政部兩部次長聯袂
                               規劃結論
                    2004
                                          召開記者會,說明整合方案推動經過與內容,並
                               公開階段
                                          於 93 年 1 月 30 日舉辦幼托整合政策說明會。
                               確立主管
                                          教育部依照行政院指示,於 94 年 9 月提出最新
                                          「幼托整合方案(草案)」。
                    2005
                               行政機關
                               法案送立
                    2007
                               法院審議
                               第二次送       行政院前院長蕭萬長於民國 86 年 12 月 4 日在第
                    2009       立法院審
      專題研究報告二
                                  議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100 年 6 月 10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完成三讀
                    2011       三讀通過
                                          程序。

                               幼托整合                                                                          《幼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
                    2012                  《幼照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開始施行。
                               政策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司(2011);康龍魁、吳秀全、胡淑娟(2012)。
              (四)幼托整合之相關法規                       71

                   幼托整合政策以《幼照法》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為主要法源,
              並訂有《幼照法施行細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根據《幼照法》而制定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內容之相關法規,包
              括:《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有關教保機構設立之相關法規,                                                                                    圖 3-1《幼照法》與其配套法規
              包括:《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
                服務實施辦法》;另訂有《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幼
              照法》與其配套法規如圖 3-1 所示。
              《幼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





                                   圖 3-1《幼照法》與其配套法規
                                                                                                                             圖 3-2《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其配套法規


                                                                                                                 《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各法規之簡介,如表 3-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及其相關法規,如表 3-4。
                                                                                                             表 3-3《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幼照法       100 年 6 月 29 日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
                                                                                                                           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98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第 10、15、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
                                                                                                                           4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月 1       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共八章,59
                                                                                                                           日施行。                           條。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第 6~8、18、 第一章總則(1-6 條)
                                                                                                                           31、5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第二章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
                                                                                                                           月 1 日施行。                       務(7-14 條)
                                                                                                                                               64


                              圖 3-2《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其配套法規


                  《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各法規之簡介,如表 3-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及其相關法規,如表 3-4。
              表 3-3《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幼照法       100 年 6 月 29 日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
                             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第 10、15、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
                             4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月 1      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共八章,59
                             日施行。                          條。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第 6~8、18、 第一章總則(1-6 條)
                             31、5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第二章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
                             月 1 日施行。                      務(7-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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