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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幼托整合政策之規畫共識
相同年齡的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
問題源起
的現象不合理。
整合定位
O 至六歲幼兒對教育及保育之需求無法切割,為整合學前幼托機構
所發揮之功能,宜統一事權,並就專業人員認證及設施條件等訂定
基本規範。
一. 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
整合目標
二. 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幼托需求。
三. 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四. 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幼托機構。
專題研究報告二
長程規劃 一. 幼托整合現階段應 (一)依現行國小學制,六歲以下兒童應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幼托政策
以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育方案為制
配合現行國民小學
原則 學制,以提供六歲 度設計之原則,現行幼稚園與托兒所,整
以下兒童之綜合性 合稱為「幼兒園」;六歲以上兒童之課後
(整合性)照顧與 照顧服務應一併設計之。
教育方案為制度設 (二)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免 表 3-2 幼托整合的歷程分期
計之優先目標;同 學費教育)之規劃,應符合學制的整體性
年度 階段 主要內容
時將六歲以上之課 考量;於此制度實施後,幼托制度適用範
後照顧服務與刻正 圍改為五歲以下兒童之綜合性照顧與教 行政院前院長蕭萬長於民國 86 年 12 月 4 日在第
規劃中之五歲幼兒 育,以及五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 二二五六次院會中提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都是以
納入國民教育正規 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
體制(免學費教育) 1997-2000 起步階段 依歸,卻分屬教育及社政兩個體系,其對象(幼
制度一併考量。
兒)的年齡層部分重疊,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
二. 為因應社會變遷所引起之普遍性托育需求,相關制度設計應以 而言似非經濟有效,請內政與教育兩部審慎研究
平等、普及、吻合兒童身心發展為基礎,充分提供幼兒整合性 該統合問題。
幼托服務方案。
三. 幼托制度之設計應注重提升整體社會之成本效益,減輕家庭負 教育部於 90 年 5 月邀集內政部協商並成立「幼
擔,同時避免政府財政負擔過重。為達此目標,除了多元化的 托整合推動委員會」,進行托兒與學前教育整合
私立幼托機構外,需要逐步建立一個互利、共決、共享的公共 2001-2003 政策規劃 之研議工作, 並成立三個功能分組:師資整合
幼托體系。 組、立案及設備基準組、長程發展規劃組,分別
負責師資、設備與政策之研議。
四. 幼托品質的良窳決 (一) 設計妥善的培育、資格認定、分級、
定於工作人員之培 編制等制度。(二) 協助幼托專業者能充 93 年 1 月 28 日,教育部及內政部兩部次長聯袂
訓、資格認定、工 分施展其專業理念與技能,提升其工作品 2004 規劃結論 召開記者會,說明整合方案推動經過與內容,並
作品質與權益保 質,並促進其自我實現。 公開階段
於 93 年 1 月 30 日舉辦幼托整合政策說明會。
障。 (三) 對於薪資、工時、職訓、退撫等權
益,應力求給予合理的保障,以促進合格
專業人員持續就業,穩定幼托品質。 確立主管 教育部依照行政院指示,於 94 年 9 月提出最新
2005 行政機關 「幼托整合方案(草案)」。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教育部幼托政策整合推動委員會(2003)。
法案送立
2007
62 法院審議
(三)幼托整合之歷程
第二次送
幼托整合的歷程自 1997 年提議至 2014 年正式實施,共歷經十四 2009 立法院審
年。整合歷程的分期和重點內容,參見表 3-2。 議
100 年 6 月 10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完成三讀
2011 三讀通過
程序。
幼托整合
96 2012 《幼照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開始施行。
政策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司(2011);康龍魁、吳秀全、胡淑娟(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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