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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幼托整合的歷程分期
 階段
 年度
 主要內容
 二二五六次院會中提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都是以
 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
 1997-2000
 依歸,卻分屬教育及社政兩個體系,其對象(幼
 起步階段
 兒)的年齡層部分重疊,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
 而言似非經濟有效,請內政與教育兩部審慎研究
 該統合問題。
 教育部於 90 年 5 月邀集內政部協商並成立「幼
 托整合推動委員會」,進行托兒與學前教育整合
  2001-2003
 政策規劃
 之研議工作, 並成立三個功能分組:師資整合
 組、立案及設備基準組、長程發展規劃組,分別
 負責師資、設備與政策之研議。
 93 年 1 月 28 日,教育部及內政部兩部次長聯袂
 規劃結論
 2004
 召開記者會,說明整合方案推動經過與內容,並
 公開階段
 於 93 年 1 月 30 日舉辦幼托整合政策說明會。
 確立主管
 教育部依照行政院指示,於 94 年 9 月提出最新
 2005
 「幼托整合方案(草案)」。
 行政機關
 法案送立
 2007
 法院審議
 第二次送  行政院前院長蕭萬長於民國 86 年 12 月 4 日在第
 2009  立法院審                                                                                     專題研究報告一
 議
                                                                         第三章  幼兒教育
 100 年 6 月 10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完成三讀
 2011  三讀通過
 程序。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新增有關專業人員相關法規,包括:
 幼托整合       《幼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
  2012   《幼照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開始施行。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幼兒
 政策施行
              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國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司(2011);康龍魁、吳秀全、胡淑娟(2012)。
              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
              科及相關學程認定標準》等,以上法規均屬有關幼兒園專業人力之培
 71           育和資格認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其配套法規如圖 3-2 所示。
                   幼托整合後並搭配《師資培育法》之修正,新增第 24 條和第 25 條;
              第 24 條保障 103 年 5 月 20 日前已於立案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
              工作的人員,提供師培進修和取得合格師資的管道。第 25 條則為將幼
              兒園教師之進修,劃分依《幼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
              辦理。                 圖 3-1《幼照法》與其配套法規

 《幼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




 圖 3-1《幼照法》與其配套法規
                             圖 3-2《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其配套法規


                《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各法規之簡介,如表 3-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及其相關法規,如表 3-4。
            表 3-3《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幼照法       100 年 6 月 29 日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
                           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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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第 10、15、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
                           4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月 1       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共八章,59
                           日施行。                           條。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第 6~8、18、 第一章總則(1-6 條)
                           31、5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第二章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
                           月 1 日施行。                       務(7-14 條)
                                               64


 圖 3-2《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其配套法規


 《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各法規之簡介,如表 3-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及其相關法規,如表 3-4。
 表 3-3《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幼照法  100 年 6 月 29 日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
 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第 10、15、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
 4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月 1  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共八章,59
 日施行。  條。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第 6~8、18、 第一章總則(1-6 條)
 31、5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第二章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
 月 1 日施行。  務(7-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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