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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幼托整合的歷程分期
階段
年度
主要內容
二二五六次院會中提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都是以
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
1997-2000
依歸,卻分屬教育及社政兩個體系,其對象(幼
起步階段
兒)的年齡層部分重疊,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
而言似非經濟有效,請內政與教育兩部審慎研究
該統合問題。
教育部於 90 年 5 月邀集內政部協商並成立「幼
托整合推動委員會」,進行托兒與學前教育整合
2001-2003
政策規劃
之研議工作, 並成立三個功能分組:師資整合
組、立案及設備基準組、長程發展規劃組,分別
負責師資、設備與政策之研議。
93 年 1 月 28 日,教育部及內政部兩部次長聯袂
規劃結論
2004
召開記者會,說明整合方案推動經過與內容,並
公開階段
於 93 年 1 月 30 日舉辦幼托整合政策說明會。
確立主管
教育部依照行政院指示,於 94 年 9 月提出最新
2005
「幼托整合方案(草案)」。
行政機關
法案送立
2007
法院審議
第二次送 行政院前院長蕭萬長於民國 86 年 12 月 4 日在第
2009 立法院審 專題研究報告一
議
第三章 幼兒教育
100 年 6 月 10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完成三讀
2011 三讀通過
程序。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新增有關專業人員相關法規,包括:
幼托整合 《幼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
2012 《幼照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開始施行。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幼兒
政策施行
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國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司(2011);康龍魁、吳秀全、胡淑娟(2012)。
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
科及相關學程認定標準》等,以上法規均屬有關幼兒園專業人力之培
71 育和資格認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其配套法規如圖 3-2 所示。
幼托整合後並搭配《師資培育法》之修正,新增第 24 條和第 25 條;
第 24 條保障 103 年 5 月 20 日前已於立案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
工作的人員,提供師培進修和取得合格師資的管道。第 25 條則為將幼
兒園教師之進修,劃分依《幼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
辦理。 圖 3-1《幼照法》與其配套法規
《幼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
圖 3-1《幼照法》與其配套法規
圖 3-2《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其配套法規
《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各法規之簡介,如表 3-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及其相關法規,如表 3-4。
表 3-3《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幼照法 100 年 6 月 29 日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
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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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第 10、15、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
4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月 1 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共八章,59
日施行。 條。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第 6~8、18、 第一章總則(1-6 條)
31、5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第二章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
月 1 日施行。 務(7-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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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與其配套法規
《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各法規之簡介,如表 3-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及其相關法規,如表 3-4。
表 3-3《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幼照法 100 年 6 月 29 日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
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第 10、15、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
4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月 1 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共八章,59
日施行。 條。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第 6~8、18、 第一章總則(1-6 條)
31、53、55 條條文;並自 101 年 1 第二章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
月 1 日施行。 務(7-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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