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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在國民中小學行政權責方面,國民中小學校長改為遴選制後,部
分縣市校長出缺學校的老師可以直接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運作(亦
即參與開會、表達需求的意見,以及投票),使得參與遴選的校長推
動學校行政與教育改革的意願降低、職權與責任義務不甚清楚,且權
責不甚對稱,間接影響擔任校長的意願逐漸降低,報考學校校長的人
數自民國 98 年或 99 年後乃呈現降低的現象,校長提早退休的現象也
增加(雖然 2018 年實施年金改革後有些微減緩的趨勢)。
由於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所進行的評鑑、訪視或要求提報成
果報告等,各縣市政府為準備統合視導等龐雜的資料,多數會要求轄
區的國民中小學校長、學校行政人員甚至是重要教師幹部(例如輔導
團召集人、團員等)推動執行任務並蒐集重要資料。如此,增加了學
校行政人員的責任與挑戰。目前中央教育部的縣市政府統合視導雖然
已經暫時停止辦理,且地方政府的訪視與評鑑亦見整合、調整或停辦
的作為,但是為了向立法機關、監察機關、家長及社會大眾證明教育
經費能有效能地使用,或展現教育品質與成效,因此必要的提報計畫、
評鑑、訪視或競爭型專案計畫成果報告彙整等,仍無法完全消失;在
學校缺乏專業行政人力與科學工具的協助下,其對學校成員(特別是
校長與行政人員)所產生的壓力與負擔在所難免。
在學校運作方面,依《國民教育法》的規定,校長雖然必須綜理
校務,且學校校務會議亦由校長召集主持,但因校務會議係採取「合
議制」,因此校務會議的設置與功能規定,增加了校長在推動重大校
務事項的困難性,或是來自教育行政單位要求的教育政策推動上的挑
戰性,以及領導與管理學校的困難。換言之,《國民教育法》所規定
的綜理校務,類似「首長制」;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置校務會議,
議決學校事務之重大事項,如校務發展計畫及學校重要章則,又偏向
「合議制」,學校行政運作在此二者之間的歸屬不甚清楚。另外,由
於多年來的教育改革持續進行,日新月異,已造成學校教師對於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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