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幼兒教育義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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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一節 國民教育與義務教育的比較



                   我國《憲法》第 2 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彰顯主權

              在民的立法旨意,因此國民若認為有需要或有必要將義務教育向下延
              伸一年,國家就有責任提供具體的作為,延長義務教育年限。「義務
              教育」英文翻譯為 compulsory education;「國民教育」的翻譯較為多
              樣,如《國民教育法》譯為 primary and junior high school education;《憲
              法》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其將國民教育翻譯為

              citizens’ education;楊思偉(2006)譯為 public education;亦有學者
              如李安民(1999)、林新發(2011)、孫志麟(2000)等將國民教育
              翻譯為 compulsory education。

                   學者對「國民教育」的定義多所雷同,如周志宏(2002)認為「國
              民教育」是國家為實現人民接受教育之權利,依法律規定有義務設立
              供國民接受之免費、強迫性質的教育。李建興、盧美貴、謝美慧、孫
              良誠(2009)定義為由政府或民間興學的方式提供教育資源,以保障
              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以免納學費的方式鼓勵適齡國民就學,以達

              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的精神,可見國民教育具有免費性、基
              本性、公共性、義務性及均等性的本質(鄭崇趁,2001)。另外學者
              對「義務教育」的看法也相去不遠,如謝美慧(1997)指出義務教育

              是國家致力將教育趨向「普遍性」、「免費性」、「強制性」的歷程,
              以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洪福財(2000)認為義務教育具有普及
              性、均等性、強迫性與免費性等四個特性;楊思偉、吳清山、吳明振、
              蔡清華(2003)認為義務教育包括「強迫」、「免費」、「免試」及「教
              育內容等質同量」等內涵。可見「國民教育」與「義務教育」有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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