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幼兒教育義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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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三
幼兒教育義務化 ─ 主要問題及解決對策之研究
相似的內涵。
洪福財(2000)提出六種層面界定義務教育的意義:1. 就人民義
務層面可稱為「義務教育」;2. 就法律層面可稱為「強迫教育」;3. 就
全國一致性可稱為「普及教育」;4. 就人民權利層面可稱為「權利教
育」;5.就教育內容可稱為「基本教育」;6.服務對象等同「國民教育」。
周志宏(2002)從提供「義務教育」的主體有二種涵義:1. 父母義務說:
指父母有義務使子女接受之教育;2. 國家義務說:指國家有義務提供
給人民普遍、免費、強迫性質之教育。周志宏將五歲至十八歲人民接
受的教育統稱為「國民基本教育」;六歲至十五歲人民接受的教育稱
為「國民教育」,亦是「義務教育」;而《憲法》第 161 條指稱六歲
至十二歲的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彼此之間的關係如圖 2-1。洪
福財認為國民教育是藉助「強迫」的概念推廣,但國民教育不等同於
則不一定是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國民教育是義務教育的一種面向,義務教育一定是國民教
育,國民教育則不一定是義務教育。
圖 2- 1 國民教育、義務教育與基本教育關係圖
資料來源:周志宏(2002)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年限,其
「國民基本教育」的概念似已涵蓋《憲法》第 21 條指涉「國民教育」及第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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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基本教育」的意涵。《憲法》160 條指出「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
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隋杜卿(2007)據此提出六歲至十二歲學齡兒童
所受的教育,融合「義務教育」、「國民教育」、「基本教育」的性質,若國家
以「免納學費」為政策內容,延長國民受教育的年齡,讓國民無論貧富皆有
均等的機會接受同一年限教育的權利,則可稱為「國民基本教育」。由前述可
知,國家為實現人民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提供免學費的方式鼓勵國民就
學,以達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的精神,此為「國民教育」的概念。「強
迫」是達成國家或社會大眾認定國民應接受最低基本教育的手段,因義務教
育具有強迫性質,故可視為基本教育。目前我國實施義務教育的年齡為六歲
至十五歲,故義務教育等同於國民教育,也可視為基本教育。可見,國民教
育包涵了義務教育的範疇,而義務性與強迫性則是完成最基本國民教育的手
段,兩者概念並不完全相同。若從法律的觀點詮釋幼兒教育義務化一年,要
五歲幼兒接受具有強迫性質的義務教育,修改憲法是唯一的途徑,但是修憲
茲事體大。然為了早日實踐五歲幼兒義務教育的目標,而在目前法制以及相
關資源未完備的階段,設置「五歲幼兒義務教育」學制的過渡階段,或許是
推動五歲幼兒義務教育的首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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