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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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修高教政策及法律命令




            一、私立大專校院法人置一定比例的任期制公益董事席次,並建立公
                 益董事候用名單。

            二、教育部指派私校法人的監察人,且為公益監察人。

            三、完善專案輔導學校的治理和財務法制。


            四、退場學校的校產或賸餘財產,捐給私校興學基金會。

            五、設置私立學校福利基金,協助私校發展及照顧師生。

            六、在公益前提下,政府賦予私校更大的辦學自由度。




                            參、修訂運作機制並確實執行



            一、教育主管機關宜採用本研究所提私立大專校院財務預警指標,定
                 期公布各校狀況,以強化大學治理及提供民眾選校參考。

                (一)私立大專校院財務預警指標之數據分析,得委託研究機構辦
                        理,並定期公布各校狀況,供學生及其家長選校參考。


                (二)教育主管機關或委託研究機構宜定期修改財務預警指標以符
                        合高教發展趨勢。

                (三)教育主管機關研究並建立鑑別有心或無心辦學私校的方式及

                        機制,據以協助或處置。

            二、公布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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