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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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及部分獎勵、補助,並得連續處罰至提出改善計畫為止。專案輔導學

            校或其學校法人所提改善計畫,未經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過,或改善
            計畫通過後,經考核未達改善目標者,教育部得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
            會意見後,視情節輕重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及部分或
            全部班級之招生。

                 專案輔導學校遭教育部判定停止全部班級之招生、主動向教育部
            申請直接停辦或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教育部命其直接停辦或停止全
            部招生後停辦者,均需提報停招或停辦計畫書。停招之校系班,學校
            仍應持續開班授課,及保障現有學生受教品質與權益。停辦之學校,

            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及協助輔導轉學或辦理專案
            安置,並按照改善停辦實施原則律定之教職員工安置及離退處理原則
            辦理。


            二、退場條例草案的意見攻防


                 教育部技職司專委柯今尉指出,大專轉退條例草案送出立法後迄

            今,教育部面臨學校退場後之主要工作為「完善後續退場學校之運作,
            並維護教職員生權益」,隨後再整體通盤調整後重新提出退場條例草
            案,該條例草案預告後,教育部邀集有關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私立學校單位和工會團體等舉行退場條例草案研商會議,與會者提出
            以下問題:


            (一)學校停辦後 2 個月內,董事會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法人解散,賸
                    餘財產僅能歸屬地方政府或退場基金的作為,如此政府收回私

                    校財產是否違憲?

            (二)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定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且未能於 3 年內免除
                    專輔或轉型,依退場條例僅能停辦後解散;為何只有退場,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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