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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貳、政策演進



              一、幼托整合政策之演進


              (二)政策緣起

                   幼托整合政策的規劃與催生過程,自 1997 年提議至 2012 年施行,

              共歷經十四年。透過教育部和內政部成立跨部會合作的 「幼托整合推
              動委員會」,分別推舉托育及幼教之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民間代表,
              並由兩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成立「師資整合組」、「立案及設備
              基準組」、「長程發展規劃組」等小組分別進行專案研議,於 2003 年

              1 月第六次委員會議完成「幼托整合政策」規劃建議。再歷經十年的制
              度設計與協商,終於至 2011 年完成,決議將原實施幼稚教育的幼稚園
              和辦理托育服務的托兒所,整合統稱為「幼兒園」,收托兩歲至入小
              學前的兒童,由教育部主管;不過兩歲前兒童的托育照顧,仍由內政
                                                                                                              表 3-1  幼托整合政策之規畫共識
              部管轄,屬兒童福利的範圍。2012 年我國幼托整合政策正式實施,邁
                                                                                                               問題源起       相同年齡的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
              向「所有 2-6 歲幼兒,得以在統一的政策與法規制度下,接受相同品                                                                           的現象不合理。
              質的教育與保育照顧」之幼兒教育改革願景。
                                                                                                               整合定位       O 至六歲幼兒對教育及保育之需求無法切割,為整合學前幼托機構
                   配合幼托整合政策之實施,在教育部統籌規劃下,陸續經由立法                                                                           所發揮之功能,宜統一事權,並就專業人員認證及設施條件等訂定

              院審查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若干新制定的幼兒教育法規,包括:《幼                                                                              基本規範。
              照法》、《幼照法施行細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服務                                                                   整合目標       一. 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
              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等。其中《幼照法》作為幼托整合的最高法令依                                                                              二. 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幼托需求。
                                                                                                                          三. 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據。然而,自 2012 年以來,幼兒教育生態紛爭不斷,其中爭議最大的                                                                          四. 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幼托機構。

              是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尤其在資格認定、人員配置、以及薪資
                                                                                                               長程規劃       一.  幼托整合現階段應           (一)依現行國小學制,六歲以下兒童應
              權益上,引發極大對立衝突,在施行短短的兩年後(2013 年),在各                                                                幼托政策           配合現行國民小學           以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育方案為制
              方角力下,修訂第 10、15、43、55 條條文;又於兩年後(2015 年)第                                                          原則             學制,以提供六歲           度設計之原則,現行幼稚園與托兒所,整
                                                                                                                              以下兒童之綜合性           合稱為「幼兒園」;六歲以上兒童之課後
              二次修訂,包含第 6 ~ 8、18、31、53、55 條條文。
                                                                                                                              (整合性)照顧與           照顧服務應一併設計之。
                                                                                                                              教育方案為制度設           (二)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免
                                                                                                                              計之優先目標;同           學費教育)之規劃,應符合學制的整體性
                                                                                                                              時將六歲以上之課           考量;於此制度實施後,幼托制度適用範
                                                  94
                                                                                                                              後照顧服務與刻正           圍改為五歲以下兒童之綜合性照顧與教
                                                                                                                              規劃中之五歲幼兒           育,以及五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
                                                                                                                              納入國民教育正規
                                                                                                                              體制(免學費教育)
                                                                                                                              制度一併考量。
                                                                                                                          二.  為因應社會變遷所引起之普遍性托育需求,相關制度設計應以
                                                                                                                              平等、普及、吻合兒童身心發展為基礎,充分提供幼兒整合性
                                                                                                                              幼托服務方案。
                                                                                                                          三.  幼托制度之設計應注重提升整體社會之成本效益,減輕家庭負
                                                                                                                              擔,同時避免政府財政負擔過重。為達此目標,除了多元化的
                                                                                                                              私立幼托機構外,需要逐步建立一個互利、共決、共享的公共
                                                                                                                              幼托體系。

                                                                                                                          四.  幼托品質的良窳決           (一) 設計妥善的培育、資格認定、分級、
                                                                                                                              定於工作人員之培           編制等制度。(二) 協助幼托專業者能充
                                                                                                                              訓、資格認定、工           分施展其專業理念與技能,提升其工作品
                                                                                                                              作品質與權益保            質,並促進其自我實現。
                                                                                                                              障。                 (三) 對於薪資、工時、職訓、退撫等權
                                                                                                                                                 益,應力求給予合理的保障,以促進合格
                                                                                                                                                 專業人員持續就業,穩定幼托品質。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教育部幼托政策整合推動委員會(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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