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201909-邁向公義與卓越-臺灣教育發展危機分析與對策封面-17x23cm-印刷
P. 109

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三章  幼兒教育





              (二)草擬期的共識

                   原有我國幼兒教育機構為幼稚園、托兒所和托嬰中心,分屬教育
              與社會福利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分別依幼稚教育相關法規規範和兒童

              福利相關法規辦理;任職人員分別有不同的培育、任用資格,也有不
              同的工作職責,分別由幼稚園教師與保育人員任職,各依其專業負責
              幼兒教育與保育工作。幼托整合政策以擬定《幼照法》為主要法源依
              據,企圖解決兩者的差異問題,初期共識在達到以下三項任務:1. 設

              計妥善的培育、資格認定、分級、編制等制度。2. 協助幼托專業者能
              充分施展其專業理念與技能,提升其工作品質,並促進其自我實現。
              3. 對於薪資、工時、職訓、退撫等權益,應力求給予合理的保障,以
              促進合格專業人員持續就業,穩定幼托品質(內政部、教育部幼托政

              策整合推動委員會,2003)。幼托整合政策規畫初期建立的共識,如
                表 3-1。


              表 3-1  幼托整合政策之規畫共識
               問題源起       相同年齡的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
                          的現象不合理。
               整合定位       O 至六歲幼兒對教育及保育之需求無法切割,為整合學前幼托機構
                          所發揮之功能,宜統一事權,並就專業人員認證及設施條件等訂定
                          基本規範。

               整合目標       一. 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
                          二. 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幼托需求。
                          三. 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四. 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幼托機構。

               長程規劃       一.  幼托整合現階段應           (一)依現行國小學制,六歲以下兒童應
               幼托政策           配合現行國民小學           以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育方案為制
               原則             學制,以提供六歲           度設計之原則,現行幼稚園與托兒所,整
                              以下兒童之綜合性           合稱為「幼兒園」;六歲以上兒童之課後
                              (整合性)照顧與           照顧服務應一併設計之。
                              教育方案為制度設           (二)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免
                              計之優先目標;同           學費教育)之規劃,應符合學制的整體性
                              時將六歲以上之課           考量;於此制度實施後,幼托制度適用範
                                                   95
                              後照顧服務與刻正           圍改為五歲以下兒童之綜合性照顧與教
                              規劃中之五歲幼兒           育,以及五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
                              納入國民教育正規
                              體制(免學費教育)
                              制度一併考量。
                          二.  為因應社會變遷所引起之普遍性托育需求,相關制度設計應以
                              平等、普及、吻合兒童身心發展為基礎,充分提供幼兒整合性
                              幼托服務方案。
                          三.  幼托制度之設計應注重提升整體社會之成本效益,減輕家庭負
                              擔,同時避免政府財政負擔過重。為達此目標,除了多元化的
                              私立幼托機構外,需要逐步建立一個互利、共決、共享的公共
                              幼托體系。

                          四.  幼托品質的良窳決           (一) 設計妥善的培育、資格認定、分級、
                              定於工作人員之培           編制等制度。(二) 協助幼托專業者能充
                              訓、資格認定、工           分施展其專業理念與技能,提升其工作品
                              作品質與權益保            質,並促進其自我實現。
                              障。                 (三) 對於薪資、工時、職訓、退撫等權
                                                 益,應力求給予合理的保障,以促進合格
                                                 專業人員持續就業,穩定幼托品質。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教育部幼托政策整合推動委員會(2003)。


                                                 62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