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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幼托整合政策之規畫共識
                          相同年齡的孩子,在兩種不同機構中,接受不同品質的教育與照顧
               問題源起
                          的現象不合理。
               整合定位
                          O 至六歲幼兒對教育及保育之需求無法切割,為整合學前幼托機構
                          所發揮之功能,宜統一事權,並就專業人員認證及設施條件等訂定
                          基本規範。
                          一. 提供幼兒享有同等幼托品質。
               整合目標
                          二. 滿足現代社會與家庭之幼托需求。
                          三. 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幼托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四. 整合運用國家資源,健全學前幼兒幼托機構。
      專題研究報告二
               長程規劃       一.  幼托整合現階段應           (一)依現行國小學制,六歲以下兒童應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幼托政策
                                                 以綜合性(整合性)照顧與教育方案為制
                              配合現行國民小學
               原則             學制,以提供六歲           度設計之原則,現行幼稚園與托兒所,整
                              以下兒童之綜合性           合稱為「幼兒園」;六歲以上兒童之課後
                              (整合性)照顧與           照顧服務應一併設計之。
                              教育方案為制度設           (二)五歲幼兒納入國民教育正規體制(免                                          表 3-2  幼托整合的歷程分期
                              計之優先目標;同           學費教育)之規劃,應符合學制的整體性
                                                                                                                    年度            階段                        主要內容
                              時將六歲以上之課           考量;於此制度實施後,幼托制度適用範
                              後照顧服務與刻正           圍改為五歲以下兒童之綜合性照顧與教                                                                         行政院前院長蕭萬長於民國 86 年 12 月 4 日在第
                              規劃中之五歲幼兒           育,以及五歲以上兒童之課後照顧。                                                                          二二五六次院會中提示,幼稚園與托兒所都是以
                              納入國民教育正規                                                                                                     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
                              體制(免學費教育)                                                                           1997-2000     起步階段       依歸,卻分屬教育及社政兩個體系,其對象(幼
                              制度一併考量。
                                                                                                                                           兒)的年齡層部分重疊,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
                          二.  為因應社會變遷所引起之普遍性托育需求,相關制度設計應以                                                                                  而言似非經濟有效,請內政與教育兩部審慎研究
                              平等、普及、吻合兒童身心發展為基礎,充分提供幼兒整合性                                                                                  該統合問題。
                              幼托服務方案。
                          三.  幼托制度之設計應注重提升整體社會之成本效益,減輕家庭負                                                                                  教育部於 90 年 5 月邀集內政部協商並成立「幼
                              擔,同時避免政府財政負擔過重。為達此目標,除了多元化的                                                                                  托整合推動委員會」,進行托兒與學前教育整合
                              私立幼托機構外,需要逐步建立一個互利、共決、共享的公共                                                         2001-2003     政策規劃       之研議工作, 並成立三個功能分組:師資整合
                              幼托體系。                                                                                                        組、立案及設備基準組、長程發展規劃組,分別
                                                                                                                                           負責師資、設備與政策之研議。
                          四.  幼托品質的良窳決           (一) 設計妥善的培育、資格認定、分級、
                              定於工作人員之培           編制等制度。(二) 協助幼托專業者能充                                                                       93 年 1 月 28 日,教育部及內政部兩部次長聯袂
                              訓、資格認定、工           分施展其專業理念與技能,提升其工作品                                                 2004        規劃結論       召開記者會,說明整合方案推動經過與內容,並
                              作品質與權益保            質,並促進其自我實現。                                                                    公開階段
                                                                                                                                           於 93 年 1 月 30 日舉辦幼托整合政策說明會。
                              障。                 (三) 對於薪資、工時、職訓、退撫等權
                                                 益,應力求給予合理的保障,以促進合格
                                                 專業人員持續就業,穩定幼托品質。                                                               確立主管       教育部依照行政院指示,於 94 年 9 月提出最新
                                                                                                                    2005        行政機關       「幼托整合方案(草案)」。
              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教育部幼托政策整合推動委員會(2003)。
                                                                                                                                法案送立
                                                                                                                    2007
                                                 62                                                                             法院審議
                (三)幼托整合之歷程
                                                                                                                                第二次送
                   幼托整合的歷程自 1997 年提議至 2014 年正式實施,共歷經十四                                                              2009        立法院審
              年。整合歷程的分期和重點內容,參見表 3-2。                                                                                              議


                                                                                                                                           100 年 6 月 10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完成三讀
                                                                                                                    2011        三讀通過
                                                                                                                                           程序。


                                                                                                                                幼托整合
                                                  96                                                                 2012                  《幼照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01 日開始施行。
                                                                                                                                政策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司(2011);康龍魁、吳秀全、胡淑娟(2012)。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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