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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教師專業素質檢核機制政策演變
 相關教育政策
 政策內涵
 1994 年「第七次全國
 標,配合教師資格檢定,規劃建立中小學教師分級或進階制
 教育會議」建議「規
 度,以提高教師生涯規劃能力(教育部,1995)。
 劃建立中小學分級或
 進階制度」  「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結論之一:改進我國師資素質為目
 1996 年「行政院教育  《教育改革總諮詢報告書》建議提升教育品質與教師專業素
 改革審議委員會」建  質,建立教師的進階制度,提供教師多元的進修管道,在教師                                                         專題研究報告一
 議「建立教師進階制  生涯發展中應以積極的進階制度鼓勵教師進修,以不斷提升教
                                                                   第四章  國民中小學教育
 度…才能不斷提升教  師之教學品質,進而提升學生學習表現(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
 師之教學品質」  委員會,1996)。
 1994 與 1999 研究計  包括有「中小學教師生涯進階與等級劃分可行性研究」計畫、
 畫委託高雄師範大學  「建立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分級制度專案規  提升,以確保教師「與時俱進」教學品質,似乎又缺乏明確的把關制
 劃」計畫         度。
 2003 年草案出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分級及審訂辦法草案」由國
 2004 年變成辦法,  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理 12 次研討與諮詢會議,並於 2004 年
              二、行政權責
 2005 年將「分級」改  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分級實施辦法」,隔年,
 為「進階」  為減少對教師分化的負面影響,乃將教師分級改為教師進階。
                   有關學校行政權責變動的相關政策方面,我國自 1994 年後,一
 2006 年及 2009 年法  在政策方向上,從原先的「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建立終身學習
              連串的教育改革與學校革新措施,幾乎遍及教育法令、人事、師資、
 案不斷修改,政策走  的階梯制度」之目的(教育部,2006),調整為「基於維護教
 入瓶頸  師法定權益下」的政策方向。  課程、教學、教科書、財政等,與學校行政權責相關的各方面均有
 2010 年全國教育會議  2010 年全國教育會議,議題五「強化教師進修機制,促進教  極大的變革,可以說是我國教育改革變動最劇烈的階段(林明地,
 師專業發展」(教育部,2010)。  2002)。
 2013 年《師資培育白  2013 年教育部公布《師資培育白皮書》,首次將教師分為「初
                   例如在 1994 年前後,社會普遍出現破除萬年校長、避免校長政治
 皮書》  任教師」、「中堅教師」、「教學輔導教師」、「研發教師」
              任用、希望學校人事公開、淘汰不適任校長,以及選出好校長以提高
 四級,分級為鼓勵性質,並不強制(教育部,2013)。
              學校教育品質的論點。同年修正公布《大學法》,開始實施大學校長
 2005 年教育部試辦教  教育部 2005 年 10 月 25 日通過,2006 年正式試辦「教育部補
 師專業發展評鑑,辦  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持續推動,並以試辦的  從政府派任改為由遴選委員會遴選產生的作法。1996 年行政院教育改
 理十餘年後,2017 年  方式進行推動。2011 年《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將推動教  革審議委員會(1996)《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提出教育鬆綁的理
 轉型為教師專業發展  師專業發展評鑑法制化,以確立教師專業地位。然而,自 2017  念,並建議各級學校校長採遴聘任制,各級政府及學校宜成立校長遴
 支持系統  年轉為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後,其如何推動的細節規劃並不
              選委員會,依據校長辦學績效評鑑或學校評鑑結果進行遴選適當候選
 明顯,僅在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
              人,報請主管單位聘用(湯志民,2002;龔雅雯、張素惠,2012)。
 中,持續鼓勵與延續相關作法(教育部,2017)。
                   1999 年修正《國民教育法》,規範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
 歸納而言,自 1994 年開始倡議建立中小學教師分級或進階制度,到研擬換  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
 證或階梯制度,無非是以建立檢核教師專業素質為主要政策取向;然而,此種政  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
 策取向遭遇教師及其相關團體的反對,以及缺乏相關誘因與配套措施,因而調整  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 15 校或國小未達 40 校的
              縣(市),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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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而直轄市立國民中、小
              學校長,則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
              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

              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另外,師資培育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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