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201909-邁向公義與卓越-臺灣教育發展危機分析與對策封面-17x23cm-印刷
P. 348

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政府為照顧原住民的就學機會,除訂定升學加分優待外,對於學

              雜費的優惠,訂定《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該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原住民學生於學校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
              學雜費之減免基準,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其減免數額如下,但學生
              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本辦法所定減免數額時,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

              為減免數額。」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屬於經濟弱勢家庭,為照顧這些學生就學,
              政府訂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雜費減免辦法》。該辦法第 3 條明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家庭是幸福的源泉,但家庭遇特殊情形致影響生活或子女就學者,
              對其後代子女相當不利。爰此,政府訂頒《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依據該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該辦法第 3 條「特殊境遇家庭之

              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學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
              費。」減免基準依第 5 條「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
              基準如下:一、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依各校實際徵收標準,減免百

              分之六十。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主管機關每學年開始前公告
              之學雜費收費標準,減免百分之六十。」

              4. 分攤利息補助

                   為協助中低收入戶學生透過貸款完成學業,政府於 1976 年訂頒




                                                  334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