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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辦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後,再以回流教育的名義,開設「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
 班」及「學士後在職進修專班」,此舉招致監察院(2000)的糾正。除了取得教
 師資格的修習學分機會外,由於該類教師得以任教兩年的教學年資折抵教育實
 習,不僅占實缺、領全薪,也獨立進行教學,監察院認為此舉非但不符合社會公
 平正義的原則,也違背《師資培育法》的精神,因而對教育部提出違反教育實習
 制度精神的糾正案(監察院,2000)。是以,培育師資過量的問題延伸出社會的
 動盪,彰顯出「誰能取得教師工作權益」的問題。
 為解決過多師資培育過量的問題,教育部 2004 年公布「師資培育數量規劃
 方案」,以 2007 年師資培育數量減半為目標,採取的策略包括:評鑑師資培育
 機構,形成退場機制;教師證書核發改為檢定考試制,提高難度,確保素質;師
 範校院轉型為綜合大學、師資培育機構減招、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緊縮,以大幅減
 少師資培育數量。相關研究指出,透過這些策略,教育部如期達成師培減量一半
 的目標(李奉儒,2008)。有受訪者提到當時的情形,指出師資培育數量的調控,
 一方面迫使師範校院轉型,另方面也讓一般大學校院眼見教師市場縮減而自動退
 場:
 行政院提出一個政策,師資培育強制性要減半,……這也是讓師範體
 系徹底走向綜合化的一個關鍵點。……這是對師範大學,一般大學就
 不一樣了,要評鑑,二等減量 20,很糟糕才會到二等。所以對培養優
 質的強制減半,傷害很大……最後很多學校自動退場。(DP3L12)                                                               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二章  師資培育
 因此,1994 年後可以培育師資的機構,從原有的 12 所師範院校,到最高曾
 有 75 所,但到了 2017 年已減少為 50 所。師資培育機構退場的數量,如表 2-2
 所示。其中以 2008 學年度與 2009 學年度退場學校數量為最多(不包括機構合併
 數量)。對照師資培育評鑑結果,許多機構停辦並非是制度使然,而多為自動退  項執行策略,以達到優質適量、專業發展及精進效能之目標(教育部,
 場,例如逢甲大學(2009 學年度停辦)、華梵大學(2010 學年度停辦)。  2009)。觀其施行範圍,可謂加深加廣地顧及所有中小學教師的專業
              發展與福利,同時也展現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決心。
 表 2-2  歷年停辦師資培育機構的數量  單位:學校數
                   面對社會對優質教師的強烈期待,教育部於 2010 年 8 月 28、29
 學年度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4  2017
              日召開第八次全國教育會議,在「師資培育與專業發展」的討論方面,
 數量  1  4  4  8  9  1  1
              會後提出五項焦點議題,包括研訂發布《師資培育白皮書》、以適當
 資料來源:教育部(2018),頁 332-337。
              倍率評估每年師資培育總量、訂定中小學教師評鑑辦法之法源、推動
              師資培育精緻大學方案、鼓勵新進及現職教師在職進修等,據以規劃
 2.師資培育品質藍圖的發展
              未來十年的師資培育發展。整體而言,教育部對師資培育革新的面向,
 推動師培減量的同時,教育主管機關亦關心師培品質的研擬與落實。2005
              已全盤朝向法制化、體系化、專責化的制度規劃,形成整體性師資培
 年中華民國師範教育學會在理事長吳武典的主持下,提出《師資培育政策建議
              育政策的藍圖。惟後續的實踐,尚待檢證。
 書》,以「專業化」、「優質化」的師資培育為改革方向,建議教育部建立「標
                   尤其隨著時代與社會的變遷,《師資培育法》的施行到了 2010 年
 準本位」的師資培育政策、協助師範校院的轉型發展、建立師資培育機構的評鑑
 與進退場機制、提升教師學歷至碩士層級、健全教師資格檢定制度、落實教育實  之後,因影響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的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與學分數的
 18           形式限制、專門課程審查過於細節、課程科目抵免與取得教師證規定
              落差過大,使得師資培育機構紛以大學自主之名,主張多元師資培育
              的政策,應回歸市場競爭邏輯,讓各大學可以分頭發展師資培育特色,
              而這也為下一階段的革新埋下種子。

              (三)2017 年後的「程序調整」階段:先考試後實習


                   2017 年《師資培育法》修正,最大的改變是第十條將教師資格考
              試和教育實習視為教師資格檢定的一環,並將教育實習與教師資格考
              試調換程序,從「先實習後檢定」改為「先考試後實習」,除提高教

              育實習的重要性,也促使教育實習歷程與評量必須具有全國相當程度
              的一致性,從而提高取得教師證書的風險。因為取得教師證書歷程,
              變更為修畢師資培育職前課程(含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
              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並且參與教育實習評量合格。《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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