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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機制,讓大學自主規劃師資培育課程,取代過去「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對
                                                                                                               照表」的制式核對。是以 2017 年修正的《師資培育法》第七條,便以大學課程
                                                                                                               自主的概念,改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另外,新法第四條也規定在「教師專業素養指引」下,培養「以
                                                                                                               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
                                                                                                               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之師資。換言之,此次修法新增「教師專業
                                                                                                               素養指引」與「師資職前課程基準」的機制,取代原先「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
                                                                                                               分對照表」以科目名稱和學分數,做為檢核師資生修習課程情形,以及參加教師
                                                                                                               資格檢定考試的依據。這樣的作法,是為了解決 1994 年《師資培育法》施行後,
      專題研究報告二                                                                                                  造成台灣師資培育歷程過於一致,各師資培育大學不具自主發展機會,而缺乏多
                                                                                                               元特色的現象(黃嘉莉,2015),期望藉由這次修法,各大學未來或有發展師資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培育特色的可能。
                                                                                                               參、現況概述
              此一修法方向,將教育實習視同師資導入階段,其實符合國際趨勢,
              以實習學生在教育實習機構的實習表現成績,做為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1994 年《師資培育法》施行迄今,我國中小學校師資培育的發展現況若何,
              的依據。如此一來,也可降低「先實習後檢定」的過程中,萬一檢定                                                                   可從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人數、以及師資就業情形的變化,作一分析。
              考試未通過,教育實習機構與師資培育機構為輔導實習學生所付出的                                                                   一、師資培育機構的數量變化
              社會成本。
                                                                                                               (一)  學校類型
                   該法的另一項轉變,是以確保品質為方向,政府以教師專業標準                                                                    從師資培育機構的變化來看(如表 2-3),自 84 學年度後可以培育師資的機
              和課程基準為管理機制,讓大學自主規劃師資培育課程,取代過去「教                                                                  構從原有的 12 所師範院校,到最高曾有 75 所,迄 106 學年度減少為 50 所迄今。
              育專業科目及學分對照表」的制式核對。是以 2017 年修正的《師資培                                                               表  2-3 84-106 年師資培育機構數                           單位:學校數

              育法》第七條,便以大學課程自主的概念,改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據                                                                   學年度/項目               84      89      92      95     99      104    106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另外,新                                                                   師範/教育大學              12      12      9       9       8       7      5
              法第四條也規定在「教師專業素養指引」下,培養「以學生學習為中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              5       6      7       9      10      10      12
              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                                                                   學系之大學
              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之師資。換言之,此次修法新增「教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             22      47      59      44     35      36      33
                                                                                                               之大學
              師專業素養指引」與「師資職前課程基準」的機制,取代原先「教育
                                                                                                               合計                   39      65      75      62     53      53      50
              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以科目名稱和學分數,做為檢核師資生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2018)。
              修習課程情形,以及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依據。這樣的作法,是為了

              解決 1994 年《師資培育法》施行後,造成台灣師資培育歷程過於一致,                                                                   從表 2-3 師資培育機構屬性來看,師範/教育大學類從原本 12 所(84 學年度)
              各師資培育大學不具自主發展機會,而缺乏多元特色的現象(黃嘉莉,                                                                  到 5 所(106 學年度),目前皆為綜合型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系所之大學則
              2015),期望藉由這次修法,各大學未來或有發展師資培育特色的可                                                                 從 5 所(84 學年度)到 12 所(106 學年度),多為傳統師範校院被合併後而增
              能。                                                                                               加。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的數量,則從原本 22 所(84 學年度),上升至最
                                                                                                               高 59 所(92 學年度),2004 年後教育部實施「師資培育數量調控方案」,多數
                                            參、現況概述                                                                                                20


                   1994 年《師資培育法》施行迄今,我國中小學校師資培育的發展
              現況若何,可從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人數、以及師資就業情形的
              變化,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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