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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管理機制,讓大學自主規劃師資培育課程,取代過去「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對
照表」的制式核對。是以 2017 年修正的《師資培育法》第七條,便以大學課程
自主的概念,改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另外,新法第四條也規定在「教師專業素養指引」下,培養「以
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
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之師資。換言之,此次修法新增「教師專業
素養指引」與「師資職前課程基準」的機制,取代原先「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
分對照表」以科目名稱和學分數,做為檢核師資生修習課程情形,以及參加教師
資格檢定考試的依據。這樣的作法,是為了解決 1994 年《師資培育法》施行後,
專題研究報告二 造成台灣師資培育歷程過於一致,各師資培育大學不具自主發展機會,而缺乏多
元特色的現象(黃嘉莉,2015),期望藉由這次修法,各大學未來或有發展師資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培育特色的可能。
參、現況概述
此一修法方向,將教育實習視同師資導入階段,其實符合國際趨勢,
以實習學生在教育實習機構的實習表現成績,做為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1994 年《師資培育法》施行迄今,我國中小學校師資培育的發展現況若何,
的依據。如此一來,也可降低「先實習後檢定」的過程中,萬一檢定 可從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人數、以及師資就業情形的變化,作一分析。
考試未通過,教育實習機構與師資培育機構為輔導實習學生所付出的 一、師資培育機構的數量變化
社會成本。
(一) 學校類型
該法的另一項轉變,是以確保品質為方向,政府以教師專業標準 從師資培育機構的變化來看(如表 2-3),自 84 學年度後可以培育師資的機
和課程基準為管理機制,讓大學自主規劃師資培育課程,取代過去「教 構從原有的 12 所師範院校,到最高曾有 75 所,迄 106 學年度減少為 50 所迄今。
育專業科目及學分對照表」的制式核對。是以 2017 年修正的《師資培 表 2-3 84-106 年師資培育機構數 單位:學校數
育法》第七條,便以大學課程自主的概念,改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據 學年度/項目 84 89 92 95 99 104 106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自行規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另外,新 師範/教育大學 12 12 9 9 8 7 5
法第四條也規定在「教師專業素養指引」下,培養「以學生學習為中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 5 6 7 9 10 10 12
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 學系之大學
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之師資。換言之,此次修法新增「教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 22 47 59 44 35 36 33
之大學
師專業素養指引」與「師資職前課程基準」的機制,取代原先「教育
合計 39 65 75 62 53 53 50
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以科目名稱和學分數,做為檢核師資生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2018)。
修習課程情形,以及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依據。這樣的作法,是為了
解決 1994 年《師資培育法》施行後,造成台灣師資培育歷程過於一致, 從表 2-3 師資培育機構屬性來看,師範/教育大學類從原本 12 所(84 學年度)
各師資培育大學不具自主發展機會,而缺乏多元特色的現象(黃嘉莉, 到 5 所(106 學年度),目前皆為綜合型大學。設有師資培育相關系所之大學則
2015),期望藉由這次修法,各大學未來或有發展師資培育特色的可 從 5 所(84 學年度)到 12 所(106 學年度),多為傳統師範校院被合併後而增
能。 加。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的數量,則從原本 22 所(84 學年度),上升至最
高 59 所(92 學年度),2004 年後教育部實施「師資培育數量調控方案」,多數
參、現況概述 20
1994 年《師資培育法》施行迄今,我國中小學校師資培育的發展
現況若何,可從師資培育機構、師資培育人數、以及師資就業情形的
變化,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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