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黃昆輝教授基金會補助研究計畫_高教不平等_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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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主要國家辦理高等教育弱勢扶助方案對我國的啟示


                   壹、美國高教弱勢扶助政策對台灣的啟示

                   一、弱勢學生獎助學金中以補助需求為原則的比例應提高,而獎勵學業表現及以
                       貸款形式提供補助的比例應降低


                        美國聯邦政府對弱勢學生的經濟援助有多種形式,包括助學金,貸款和工讀
                   計劃。20 世紀 70 年代中期被視為聯邦學生援助政策的「黃金時代」,因為聯邦

                   政府強調基於需求的補助而不是貸款(Hearn & Holdsworth, 2004)。這項決定在
                   政策制定者、高等教育機構領導者和學生獎助學金專員之間達成了共識。1965
                   年的高等教育法提出保證學生貸款(Guaranteed  Student  Loans,簡稱 GSLs,後
                   來稱為 Stafford Loans); 1972 年,聯邦政府開啟了另一種形式的學生經濟援助,

                   即基本教育機會補助計劃(Basic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Grant program,後來稱
                   為 Pell  Grants),旨在幫助低收入學生。雖然基本教育機會補助計劃和保證學生
                   貸款計劃的增長使得聯邦對於弱勢學生總援助支出的顯著增長,但相較之下,直
                   接撥款給弱勢學生的基本教育機會補助計劃,其貢獻遠遠超過需要償還的保證學

                   生貸款計劃(Hearn, 2001)。前者占所有聯邦政府學生助學金的百分比在 1975-76
                   年達到巔峰值,達 76.2%,而貸款僅占 20.4%(College Board, 2008)。

                        除聯邦政府弱勢學生經濟援助外,美國各州還提供經濟援助以增加大學入學
                   人數。州政府直接撥款給公立的兩年制和四年制機構,以降低公共部門的學費。

                   因此,公立機構被認為是促進收入再分配和社會流動的機制。此外,州政府也基
                   於學生需求直接提供低收入學生助學金,以降低其大學學費的負擔。雖然州政府
                   還有另一支學生獎助學金用來獎勵學生的學業表現(state merit-based aid),但是
                   以補助需求為原則的助學金(state need-based aid)占所有州政府獎助學金的 70%,

                   甚至更多(NASSGAP,  2013)。研究證實,這些州政府提供的,基於需求的助學
                   金對低收入學生的大學入學率有顯著的正面影響(Fitzgerald, 2005)。



                   二 、 在使用者付費時代,設置方案鼓勵弱勢家庭的父母對其子女的教育儲蓄實有
                       必要

                        學習美國政府對父母教育儲蓄的激勵措施,如:Coverdell 和 529 賬戶(詳

                   見 Dynarski, 2004; Burke & Sheffield, 2012),提供了台灣政府在使用者付費時代
                   可以用來扶助低收入學生上大學的另一種方法。具體來說,台灣政府應提供補貼
                   教育儲蓄計劃,鼓勵家長為孩子的 K-12 和高等教育儲蓄,並允許這些儲蓄免稅,
                   如:Coverdell 教育儲蓄計劃,以避免中學教育階段較低的父母投資與參與而降

                   低了學生上大學的機會。這些增進教育機會帄等的政策旨在幫助低收入家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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