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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社區互助
 依《幼照 法》第十 條第五項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式及部落
 (107.6.27 修正公布)規定訂定
 全文  30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互助式教
 之,共 36 條。
 保服務實
 103 年 5 月 30 日教育部、原住民
 內容包括:授權依據、設立宗旨、
 施辦法
 族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人員消極資格、罰則、收退費、
 文  3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賸餘款運用、幼兒團體保險及部
 分條文援引之條次等,均配合本
                                                           11.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107 年 8 月 21 日教育部、原住民
 法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修正;
                                                           務人員獎勵辦理依據。
 族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分攤及幼兒請領就學補助之規                           相關規定。
 21、24、32    條條文;增訂第  31-1                                 12. 本法第二十九條業明定教保
 條條文。   另基於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辦理設                                     服務機構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及                       專題研究報告一
 108 年 6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立登記之實務需求及民間團體建                    其相關事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第  1、3、4、7~9、12、13、18、  議之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章  幼兒教育
 22、26、27、30、32;刪除第  5、  1. 「偏鄉」修正為「偏遠」。                   13.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先報經
 6、31-1  條條文。   2. 負責人及其為外國人者應檢                            承辦之法人或團體同意後為之事
    具文件之規定。                                                項。
     3. 將設立「登記」修正為設立  教育部幼   101 年 5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幼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許可」。       兒教保服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之,共 7 條。
 4.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務諮詢會       102 年 6 月 1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為配合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
 務人員、其他服務人員及負責人  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幼照法》第四條,所定教育部
 之消極資格規定,業於本法第二              108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委員,增列
 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教保服務              第  3  條條文                     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兒童福利學
 人員條例第十二條定明,爰刪除                                            者專家、兒童福利團體及婦女團
 現行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體代表為諮詢會成員,爰修正本

 5. 增列本法有關撤銷互助教保                                           辦法第三條,修正教育部幼兒教

 中心設立許可之規定。                                                保服務諮詢會成員代表類別及順
 6. 修正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                                           序。
 區準用規定。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7. 配合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
 實施準則將增訂有關社區、部
 落、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之
 準用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準用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文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字。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8.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人事管理
 準用規定。          教保服務人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
 9.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  員條例
                             107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院發布定         理等事項,共七章,43 條。
    等事項之辦理依據。                自 107 年 3 月 23 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1-5 條)
 10. 教保服務中心賸餘款運用之                                          第二章培育及資格(6-12 條)
 相關規定。
                                                           第三章權益(13-19 條)
 77   11.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第四章管理(20-30 條)
    務人員獎勵辦理依據。                                             第五章申訴及爭議處理(31-32
 12. 本法第二十九條業明定教保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條)       內容要項
 服務機構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及                                            第六章罰則(33-39 條)
 其相關事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教保服務人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第七章附則(40-43 條)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
 三十一條之一。         員條例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
                教保服務人        107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四十
                                                           爭議處理等事項,共七章,
 13.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先報經            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條規定,其要點如下:
                員條例施行
 承辦之法人或團體同意後為之事                                   78       1. 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在社區互
                  細則
 項。                                                        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
 教育部幼  101 年 5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幼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服務中心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兒教保服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之,共 7 條。                       2. 園長資格有關服務年資之計
                                                           算方式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務諮詢會  102 年 6 月 1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為配合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
                                                           關科、系、所認定之規定。
 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幼照法》第四條,所定教育部                 105
                                                           3.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
 108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委員,增列                      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
 第  3  條條文   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兒童福利學                                學程、科及輔系認定之規定。
        者專家、兒童福利團體及婦女團                                     4.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損害
 體代表為諮詢會成員,爰修正本                                            兒童權益情節重大之情形。

 辦法第三條,修正教育部幼兒教                                            5.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

 保服務諮詢會成員代表類別及順                                            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之園長、教
 序。                                                        師,其退休、撫卹事項之規定。
                                                           6. 幼兒園配置導師之合理員額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並得發給導師職務加給及經費補
                                                           助事項。


















                                                 79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教保服務人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
 員條例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
 爭議處理等事項,共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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