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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社區互助
依《幼照 法》第十 條第五項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式及部落
(107.6.27 修正公布)規定訂定
全文 30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互助式教
之,共 36 條。
保服務實
103 年 5 月 30 日教育部、原住民
內容包括:授權依據、設立宗旨、
施辦法
族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人員消極資格、罰則、收退費、
文 3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賸餘款運用、幼兒團體保險及部
分條文援引之條次等,均配合本
11.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107 年 8 月 21 日教育部、原住民
法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修正;
務人員獎勵辦理依據。
族委員會會銜修正發布第 4、5、 分攤及幼兒請領就學補助之規 相關規定。
21、24、32 條條文;增訂第 31-1 12. 本法第二十九條業明定教保
條條文。 另基於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辦理設 服務機構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及 專題研究報告一
108 年 6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立登記之實務需求及民間團體建 其相關事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第 1、3、4、7~9、12、13、18、 議之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章 幼兒教育
22、26、27、30、32;刪除第 5、 1. 「偏鄉」修正為「偏遠」。 13.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先報經
6、31-1 條條文。 2. 負責人及其為外國人者應檢 承辦之法人或團體同意後為之事
具文件之規定。 項。
3. 將設立「登記」修正為設立 教育部幼 101 年 5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幼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許可」。 兒教保服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之,共 7 條。
4.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務諮詢會 102 年 6 月 1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為配合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
務人員、其他服務人員及負責人 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幼照法》第四條,所定教育部
之消極資格規定,業於本法第二 108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委員,增列
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教保服務 第 3 條條文 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兒童福利學
人員條例第十二條定明,爰刪除 者專家、兒童福利團體及婦女團
現行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體代表為諮詢會成員,爰修正本
5. 增列本法有關撤銷互助教保 辦法第三條,修正教育部幼兒教
中心設立許可之規定。 保服務諮詢會成員代表類別及順
6. 修正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 序。
區準用規定。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7. 配合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
實施準則將增訂有關社區、部
落、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之
準用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準用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文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字。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8.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人事管理
準用規定。 教保服務人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
9.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 員條例
107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院發布定 理等事項,共七章,43 條。
等事項之辦理依據。 自 107 年 3 月 23 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1-5 條)
10. 教保服務中心賸餘款運用之 第二章培育及資格(6-12 條)
相關規定。
第三章權益(13-19 條)
77 11.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教保服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第四章管理(20-30 條)
務人員獎勵辦理依據。 第五章申訴及爭議處理(31-32
12. 本法第二十九條業明定教保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條) 內容要項
服務機構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及 第六章罰則(33-39 條)
其相關事項,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教保服務人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第七章附則(40-43 條)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
三十一條之一。 員條例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
教保服務人 107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四十
爭議處理等事項,共七章,
13.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先報經 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條規定,其要點如下:
員條例施行
承辦之法人或團體同意後為之事 78 1. 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在社區互
細則
項。 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
教育部幼 101 年 5 月 1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幼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服務中心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兒教保服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訂定之,共 7 條。 2. 園長資格有關服務年資之計
算方式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務諮詢會 102 年 6 月 1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為配合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
關科、系、所認定之規定。
設置辦法 第 3 條條文 《幼照法》第四條,所定教育部 105
3.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
108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委員,增列 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
第 3 條條文 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兒童福利學 學程、科及輔系認定之規定。
者專家、兒童福利團體及婦女團 4.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損害
體代表為諮詢會成員,爰修正本 兒童權益情節重大之情形。
辦法第三條,修正教育部幼兒教 5.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
保服務諮詢會成員代表類別及順 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之園長、教
序。 師,其退休、撫卹事項之規定。
6. 幼兒園配置導師之合理員額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並得發給導師職務加給及經費補
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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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內容要項
教保服務人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
員條例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
爭議處理等事項,共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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