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201909-邁向公義與卓越-臺灣教育發展危機分析與對策封面-17x23cm-印刷
P. 124
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幼托整合前,托兒所和幼稚園為增進托教成效,會建立與家長的
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二人、家長團體代表二人、婦女團 2 歲以上至未滿 3 歲幼兒之班
各種親師合作機制,也會定期辦理親職教育講座、親師座談會等,以 級:
體代表一人,以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
及與社區連結取得社區資源;幼托整合後,《幼照法》第 14 條明訂 每班招收幼兒 8 人以下者,應
5.教保機構成為社會教育的一員 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9 人以
「教保服務機構得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 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2 人。
幼托整合前,托兒所和幼稚園為增進托教成效,會建立與家長的各種親師合
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
作機制,也會定期辦理親職教育講座、親師座談會等,以及與社區連結取得社區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資源;幼托整合後,幼照法第 14 條明訂「教保服務機構得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 之班級:
賦予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 / 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等 每收托 15 名兒童
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賦予幼兒 每班招收幼兒 15 人以下者, 應設置教保人員 每班幼兒以 30
教保服務機構的社會教育角色。 師生比 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16 或助理教保人員 1 人為限,應設
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的社會教育
《幼照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中列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服務項目
角色。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人,未滿 15 人以 置教師 2 位。
包括:(1)教保問題之諮詢,(2)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之辦理(3) 2 人。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 15 人計。
《幼照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中列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服務項目包括:(1)
教保問題之諮詢,(2)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之辦理(3)圖書借閱,教具、
圖書借閱,教具、玩具及遊戲場所之提供使用。並應擬定相關計畫報 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
玩具及遊戲場所之提供使用。並應擬定相關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人員,每班應有 1 人以上為幼
兒園教師。
其他有關整合前後的主管機關、服務對象、師資條件、師生比,以及學習
其他有關整合前後的主管機關、服務對象、師資條件、師生比,
空間等之改變,參見表 3-5。 ※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
以及學習空間等之改變,參見表 3-5。 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
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表 3-5 幼托整合前後改變之比較
整合後 整合前
教師:
機構名稱 幼兒園 托兒所 幼稚園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
法令依據 幼照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幼稚教育法 園教師資格。
教保員:
中央-教育部
中央-教育部 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保育員: 教師
主管機關 縣(市)-教育局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縣(市)政府-社會局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專科以上保育相 大學以上幼
(處)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關科系畢業者; 教系畢業或
托嬰部門 師資條件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助理保育員: 修過幼教學
程,並曾在指
高中職相關科別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招收 0-2 歲幼兒 招收 4-6 歲幼
服務對象 招收 2-6 歲之幼兒 畢業、未受過主管 定之幼稚園
托兒部門 兒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機關主辦之專業 實習一年及
招收 2-6 歲幼兒 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訓練者。 格者。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
110 系或學分學程。
助理教保員:
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
76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