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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幼托整合前,托兒所和幼稚園為增進托教成效,會建立與家長的
               童福利團體代表一人、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二人、家長團體代表二人、婦女團                                                                        2 歲以上至未滿 3 歲幼兒之班
              各種親師合作機制,也會定期辦理親職教育講座、親師座談會等,以                                                                              級:
               體代表一人,以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
              及與社區連結取得社區資源;幼托整合後,《幼照法》第 14 條明訂                                                                            每班招收幼兒 8 人以下者,應
               5.教保機構成為社會教育的一員                                                                                            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9 人以
                   「教保服務機構得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                                                                            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2 人。
                   幼托整合前,托兒所和幼稚園為增進托教成效,會建立與家長的各種親師合
                   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
               作機制,也會定期辦理親職教育講座、親師座談會等,以及與社區連結取得社區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資源;幼托整合後,幼照法第 14 條明訂「教保服務機構得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                                                                      之班級:
                   賦予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 / 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等                                                                                                       每收托 15 名兒童
               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賦予幼兒                                                                        每班招收幼兒 15 人以下者,               應設置教保人員           每班幼兒以 30
              教保服務機構的社會教育角色。                                                                                    師生比       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16               或助理教保人員 1         人為限,應設
               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等教保服務機構的社會教育
                   《幼照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中列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服務項目
               角色。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人,未滿 15 人以        置教師 2 位。
              包括:(1)教保問題之諮詢,(2)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之辦理(3)                                                                          2 人。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               15 人計。
                   《幼照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中列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服務項目包括:(1)
               教保問題之諮詢,(2)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之辦理(3)圖書借閱,教具、
              圖書借閱,教具、玩具及遊戲場所之提供使用。並應擬定相關計畫報                                                                              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
               玩具及遊戲場所之提供使用。並應擬定相關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人員,每班應有 1 人以上為幼
                                                                                                                          兒園教師。
                   其他有關整合前後的主管機關、服務對象、師資條件、師生比,以及學習
                   其他有關整合前後的主管機關、服務對象、師資條件、師生比,
               空間等之改變,參見表 3-5。                                                                                            ※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
              以及學習空間等之改變,參見表 3-5。                                                                                         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
                                                                                                                          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表 3-5  幼托整合前後改變之比較
                                    整合後                             整合前
                                                                                                                          教師:
               機構名稱                 幼兒園                     托兒所              幼稚園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
               法令依據                 幼照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幼稚教育法                                           園教師資格。

                                                                                                                          教保員:
                                                                          中央-教育部
                                 中央-教育部               中央-內政部兒童局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保育員:              教師
               主管機關                                                       縣(市)-教育局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縣(市)政府-社會局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專科以上保育相             大學以上幼
                                                                          (處)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關科系畢業者;             教系畢業或

                                                      托嬰部門                                                     師資條件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助理保育員:              修過幼教學
                                                                                                                                                                            程,並曾在指
                                                                                                                                                        高中職相關科別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招收 0-2 歲幼兒          招收 4-6 歲幼
               服務對象            招收 2-6 歲之幼兒                                                                                                              畢業、未受過主管            定之幼稚園
                                                      托兒部門                兒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機關主辦之專業             實習一年及
                                                      招收 2-6 歲幼兒                                                          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訓練者。                格者。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
                                                  110                                                                     系或學分學程。

                                                                                                                          助理教保員:
                                                                                                                          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


                                                                                                                                                  76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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