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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8 條;並自 92 年 8 月 1 日施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修
人員修習幼
正,修正要點如下:
行
兒園教師師
1. 法源依據。
104 年 3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資職前教育
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 104 年
2. 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2 月 1 日施行(原名稱:幼稚園
課程辦法
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之條件。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
3. 刪除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
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專班之期限。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
教保服務人
107 年 2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4.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之條
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全文 10 條;並自 107 年 2 月 1
員條例
件。
理等事項,共七章,43 條。
107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院發布定
日施行
5.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自 107 年 3 月 23 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1-5 條)
107 年 4 月 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第二章培育及資格(6-12 條)
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章權益(13-19 條)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發布全文
幼兒園園長
第四章管理(20-30 條)
12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五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專業訓練辦
第五章申訴及爭議處理(31-32
布)訂定之,共 12 條。
107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條) 內容要項 幼兒園在職 92 年 8 月 1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全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
法
第 1、2、10、12 條條文;並自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一
第六章罰則(33-39 條) 發布日施行 條、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
第七章附則(40-43 條) 表修正重點(108.03.27 修正), 專題研究報告一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教保服務人 107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四十 第 1、2、10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第三章 幼兒教育
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條規定,其要點如下: 文之附表 1. 刪除幼照法之法源依據。
員條例施行
1. 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在社區互 2. 增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細則
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 於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課程之內
服務中心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容範疇。
2. 園長資格有關服務年資之計 幼兒園教保 103 年 5 月 29 日教育部台教授訂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
算方式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 七條第一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
專業知能研
關科、系、所認定之規定。 施行 定公布)訂定之。
3.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 習實施辦法 107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其修正要點如下:
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 第 1、2、6、7 條條文 1. 法源依據。
學程、科及輔系認定之規定。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2. 配合幼照法修正公布,刪除
4.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損害 第 1、2、6、7 條條文 援引該法之條次及項次。
兒童權益情節重大之情形。
3. 增訂援引之幼照法施行細則
5.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 規定之內容。
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之園長、教
師,其退休、撫卹事項之規定。 國內專科以 101 年 7 月 26 日教育部訂定發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
布,全文 9 條;並自 101 年 1
第三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6. 幼兒園配置導師之合理員額 上學校教保
月 1 日施行。 布)規定,共 12 條,其要點內容
並得發給導師職務加給及經費補 相關系科認 103 年 4 月 2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如下:
助事項。
可辦法 第 2~4、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1. 法源依據。
幼兒園在職 92 年 8 月 1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全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 施行。 2. 教保相關系科之名詞定義。
文 8 條;並自 92 年 8 月 1 日施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修
人員修習幼 107 年 3 月 31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3. 學校申請認可期限及教保專
行 正,修正要點如下:
兒園教師師 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 業課程學分證明核發。
104 年 3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1. 法源依據。 施行。
資職前教育 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 104 年 2. 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 107 年 10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 4. 學校申請認可應檢附資料。
課程辦法 2 月 1 日施行(原名稱:幼稚園 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之條件。 布第 1 條條文。 5. 教保專業課程認可基準。
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 3. 刪除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 6. 教保專業課程授課師資規
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專班之期限。 80 定。
107 年 2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4.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之條 7. 學分抵免之規定。
全文 10 條;並自 107 年 2 月 1 件。 8. 教學設施之規定。
日施行 9. 審議及結果之規定。
5.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107 年 4 月 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10. 撤銷或廢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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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適用對象及過渡規定。
12. 施行日期。
幼兒園園長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發布全文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
12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五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高級中等學 101 年 9 月 14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一
專業訓練辦
107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布)訂定之,共 12 條。 全文 3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 條第三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
法 校幼兒保育
第 1、2、10、12 條條文;並自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一 施行。 訂定之,共 3 條,其內容如下:
發布日施行 條、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 科及相關學 107 年 3 月 30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1. 法源依據。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表修正重點(108.03.27 修正), 程認定標準 名稱及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 2. 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育相
第 1、2、10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行。 關學程及科之內容。
文之附表 1. 刪除幼照法之法源依據。 107 年 7 月 2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3. 施行日期。
2. 增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1 條條文。
於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課程之內
容範疇。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幼兒園教保 103 年 5 月 29 日教育部台教授訂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 (五)幼托整合之改變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 七條第一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
專業知能研 107
施行 定公布)訂定之。
習實施辦法 1.教保服務機構之擴充
107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其修正要點如下:
第 1、2、6、7 條條文 1. 法源依據。 幼托整合前 0-6 歲幼兒的托育機構為托嬰中心、托兒所及幼稚園三大類;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2. 配合幼照法修正公布,刪除 幼托整合後,2-6 歲幼兒以居家式托育、公立或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以
第 1、2、6、7 條條文 援引該法之條次及項次。
及社區/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教保中心等為教保服務機構。其中除了托嬰中
3. 增訂援引之幼照法施行細則 心和居家式托育之外,均由教育部為中央主管單位,管轄之幼兒教育與照顧單位
規定之內容。
包括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以及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國內專科以 101 年 7 月 26 日教育部訂定發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
布,全文 9 條;並自 101 年 1 第三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上學校教保 2.幼兒園教保人力政策的變化
月 1 日施行。 布)規定,共 12 條,其要點內容
相關系科認
103 年 4 月 2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如下: 幼托整合前我國幼稚園師資人力主要來自幼教師資職前培育機構,而托兒所
可辦法 第 2~4、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1. 法源依據。 的托育人力主要來自於幼保相關科系或國家普通考試;幼托整合後,將幼兒園的
施行。 2. 教保相關系科之名詞定義。 師資人力修改稱為「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包括提供教保服務的園長、幼兒園
107 年 3 月 31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3. 學校申請認可期限及教保專
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 業課程學分證明核發。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除了原有的幼教師資培育體系繼續培養合格幼兒
施行。 4. 學校申請認可應檢附資料。 園教師之外,並以認可機制規範合格教保員之培訓,針對國內大專院校幼教與幼
107 年 10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 5. 教保專業課程認可基準。 保科系進行審查,賦予教保員之培育資格。
布第 1 條條文。
6. 教保專業課程授課師資規
在幼兒園師資人力配置上,幼托整合前托兒所由保育員照顧,幼稚園每班兩
80 位教師教學;幼托整合後,幼照法規範 2-4 歲幼兒班級每班至少配置兩位教保服
務人員,但僅在大班明訂「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
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托整合前,幼稚園園長僅以合格教師資格和年資作為資格認可條件,托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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