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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8  條;並自 92 年 8 月 1 日施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修
                人員修習幼
                                                            正,修正要點如下:
                             行

                兒園教師師
                                                            1. 法源依據。
                             104 年 3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資職前教育
                             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 104 年
                                                            2. 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
 表 3-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法規
                             2 月 1 日施行(原名稱:幼稚園
                 課程辦法
                                                            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之條件。
 法規名稱
 立法歷程
                             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
                                                            3. 刪除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
                             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專班之期限。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全文
 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
 教保服務人
                             107 年 2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4.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之條
 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
 4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全文 10  條;並自 107 年 2 月 1
 員條例
                                                            件。
 理等事項,共七章,43 條。
 107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院發布定
                             日施行
                                                            5.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自 107 年 3 月 23 日施行
 第一章總則(1-5 條)
                             107 年 4 月 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第二章培育及資格(6-12 條)
                             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章權益(13-19 條)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發布全文
                幼兒園園長
 第四章管理(20-30 條)
                             12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五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專業訓練辦
 第五章申訴及爭議處理(31-32
                                                            布)訂定之,共 12 條。
                             107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條)  內容要項         幼兒園在職      92 年 8 月 1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全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
                    法
                             第 1、2、10、12 條條文;並自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一
 第六章罰則(33-39 條)              發布日施行                          條、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
 第七章附則(40-43 條)                                             表修正重點(108.03.27  修正),               專題研究報告一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教保服務人  107 年 3 月 28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四十  第 1、2、10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第三章  幼兒教育
 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二條規定,其要點如下:  文之附表                         1. 刪除幼照法之法源依據。
 員條例施行
 1. 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在社區互                                            2. 增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細則
 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                                             於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課程之內
 服務中心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容範疇。
 2. 園長資格有關服務年資之計  幼兒園教保      103 年 5 月 29 日教育部台教授訂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
 算方式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              七條第一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
                專業知能研
 關科、系、所認定之規定。                施行                             定公布)訂定之。
 3. 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  習實施辦法      107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其修正要點如下:
 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              第 1、2、6、7 條條文                  1. 法源依據。
 學程、科及輔系認定之規定。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2. 配合幼照法修正公布,刪除
 4.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損害             第 1、2、6、7 條條文                  援引該法之條次及項次。
 兒童權益情節重大之情形。
                                                            3. 增訂援引之幼照法施行細則
 5. 鄉(鎮、市)、直轄市山地                                            規定之內容。
 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之園長、教
 師,其退休、撫卹事項之規定。  國內專科以       101 年 7 月 26 日教育部訂定發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
                             布,全文 9  條;並自 101 年 1
                                                            第三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6. 幼兒園配置導師之合理員額  上學校教保
                             月 1 日施行。                       布)規定,共 12 條,其要點內容
    並得發給導師職務加給及經費補  相關系科認    103 年 4 月 2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如下:
 助事項。
                  可辦法        第 2~4、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1. 法源依據。
 幼兒園在職  92 年 8 月 1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全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九條  施行。           2. 教保相關系科之名詞定義。
 文 8  條;並自 92 年 8 月 1 日施  (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布)修
 人員修習幼                       107 年 3 月 31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3. 學校申請認可期限及教保專
 行  正,修正要點如下:
 兒園教師師                       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               業課程學分證明核發。
 104 年 3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1. 法源依據。  施行。
 資職前教育  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 104 年  2. 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  107 年 10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  4. 學校申請認可應檢附資料。
 課程辦法  2 月 1 日施行(原名稱:幼稚園  程之教育專業課程之條件。     布第 1 條條文。        5. 教保專業課程認可基準。
 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  3. 刪除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幼                            6. 教保專業課程授課師資規
 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專班之期限。                             80        定。
 107 年 2 月 13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4.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之條                     7. 學分抵免之規定。
 全文 10  條;並自 107 年 2 月 1  件。                                8. 教學設施之規定。
 日施行                                                        9. 審議及結果之規定。
 5.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107 年 4 月 2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10. 撤銷或廢止認可。
 79
 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適用對象及過渡規定。
                                                            12. 施行日期。
 幼兒園園長  101 年 7 月 18 日教育部發布全文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六條
 12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五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高級中等學  101 年 9 月 14 日教育部訂定發布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一
 專業訓練辦
 107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布)訂定之,共 12 條。  全文 3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  條第三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
 法              校幼兒保育
 第 1、2、10、12 條條文;並自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第一  施行。                    訂定之,共 3 條,其內容如下:
 發布日施行  條、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  科及相關學  107 年 3 月 30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1. 法源依據。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表修正重點(108.03.27  修正),  程認定標準  名稱及全文 3 條;並自發布日施  2. 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育相
 第 1、2、10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行。                        關學程及科之內容。
 文之附表  1. 刪除幼照法之法源依據。        107 年 7 月 2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3. 施行日期。
 2. 增列《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1  條條文。
 於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課程之內
 容範疇。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幼兒園教保  103 年 5 月 29 日教育部台教授訂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  (五)幼托整合之改變
 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  七條第一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
 專業知能研                                             107
 施行  定公布)訂定之。
 習實施辦法         1.教保服務機構之擴充
 107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其修正要點如下:
 第 1、2、6、7 條條文  1. 法源依據。  幼托整合前 0-6 歲幼兒的托育機構為托嬰中心、托兒所及幼稚園三大類;
 108 年 3 月 27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2. 配合幼照法修正公布,刪除  幼托整合後,2-6 歲幼兒以居家式托育、公立或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以
 第 1、2、6、7 條條文  援引該法之條次及項次。
               及社區/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教保中心等為教保服務機構。其中除了托嬰中
 3. 增訂援引之幼照法施行細則  心和居家式托育之外,均由教育部為中央主管單位,管轄之幼兒教育與照顧單位
 規定之內容。
               包括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以及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國內專科以  101 年 7 月 26 日教育部訂定發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
 布,全文 9  條;並自 101 年 1  第三項(106 年 4 月 26 日制定公
 上學校教保         2.幼兒園教保人力政策的變化
 月 1 日施行。  布)規定,共 12 條,其要點內容
 相關系科認
 103 年 4 月 25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如下:  幼托整合前我國幼稚園師資人力主要來自幼教師資職前培育機構,而托兒所
 可辦法  第 2~4、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1. 法源依據。  的托育人力主要來自於幼保相關科系或國家普通考試;幼托整合後,將幼兒園的
 施行。  2. 教保相關系科之名詞定義。  師資人力修改稱為「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包括提供教保服務的園長、幼兒園
 107 年 3 月 31 日教育部修正發布  3. 學校申請認可期限及教保專
 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  業課程學分證明核發。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除了原有的幼教師資培育體系繼續培養合格幼兒
 施行。  4. 學校申請認可應檢附資料。  園教師之外,並以認可機制規範合格教保員之培訓,針對國內大專院校幼教與幼
 107 年 10 月 12 日教育部修正發  5. 教保專業課程認可基準。  保科系進行審查,賦予教保員之培育資格。
 布第 1 條條文。
 6. 教保專業課程授課師資規
                   在幼兒園師資人力配置上,幼托整合前托兒所由保育員照顧,幼稚園每班兩
 80            位教師教學;幼托整合後,幼照法規範 2-4 歲幼兒班級每班至少配置兩位教保服
               務人員,但僅在大班明訂「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
               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托整合前,幼稚園園長僅以合格教師資格和年資作為資格認可條件,托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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