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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歲以上至未滿 3 歲幼兒之班
                         級:
                         每班招收幼兒 8 人以下者,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9 人以
                         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2人。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之班級:
                         每班招收幼兒 15 人以下者,
                                                       應設置教保人員
                         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16
                                                       或助理教保人員 1
                                                                          人為限,應設
                師生比
                                                                          置教師 2 位。
                                                       人,未滿 15 人以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
                                                       15 人計。
                         2 人。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
                         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
                         人員,每班應有 1 人以上為幼
                         兒園教師。
                         ※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
                         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
                         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教師: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
                         園教師資格。
                         教保員: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每收托 15 名兒童         每班幼兒以 30
                                                       保育員:
                                                                          教師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專科以上保育相              大學以上幼
      專題研究報告二
                         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關科系畢業者;              教系畢業或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師資條件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助理保育員:               修過幼教學
                                                       高中職相關科別
                                                                            程,並曾在指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
                                                       畢業、未受過主管             定之幼稚園
                         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機關主辦之專業              實習一年及
                         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訓練者。                 格者。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
                         系或學分學程。
                         助理教保員:
                         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
                         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之資
                         格。                      76

                                                       主要活動空間面
                                                       積應達 100 平方公
                                                       尺。每位兒童主要
                         招收幼兒 15 人以下之班級:               活動空間,室內樓
                         專用的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                  地板面積,每人不           每位幼兒平均
                                                                          所站面積室內
                         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得少於 1.5 平方公        至少為 2 平方
                                                       尺,室外活動面積
               學習空間      招收幼兒 16 人以上 30 人以下            每人不得少於 2 平         公尺,戶外為 4
                         之班級:                          方公尺,無室外活           平方公尺,一
                                                                          定要有戶外遊
                         專用的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                  動面積或不足             戲場。
                         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時,可以用其他室
                                                       內樓地板面積,每
                                                       人至少 2 平方公尺
                                                       代替。
               資料來源:資料來源:《幼照法》、《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及
               康龍魁、吳秀全、胡淑娟(2012)。
               二、教保公共政策之演變
              二、教保公共政策之演變
                   我國教保公共政策的發展,主要為三個面向:(一)提供托育費用補助;(二)
               輔導地方政府集合社區資源,提供托育中心補助計畫;(三)增設公共化幼兒園
                   我國教保公共政策的發展,主要為三個面向:(一)提供托育費
               和非營利幼兒園來增進平價、優質的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會(教育部,2017)。其中
               與 2-6 歲幼兒有密切關係的,主要在於扶幼計畫、教保公共政策和少子化對策計;
              用補助;(二)輔導地方政府集合社區資源,提供托育中心補助計畫
               畫。
              (三)增設公共化幼兒園和非營利幼兒園來增進平價、優質的公共化
                 (一)扶幼計畫
                   為了改善日益嚴重的少子化現象,減輕育兒經濟負擔,教育部於 89  學年度
                                                  112
               開始施行全面發放幼兒教育券措施,93 學年度從離島三縣三鄉開始實施滿五足
               歲幼兒的「扶持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延伸至 96  學年度擴大補助範圍,稱
               為「扶幼計畫」(教育部,2008),於 2011 年八月全面實施五足歲幼兒免費化
               教育,而「幼托整合」政策也於 2012  年元月 1  日正式上路。
                   扶幼計畫源自於 2007 年 8  月 1 日,行政院張俊雄前院長於行政院 3052
               次院會裁示:為因應少子化,提振生育率,減輕家長的財務負擔,政府願意與家
               長共同承擔育兒的責任,並要求教育部立即研議規劃,儘速實現 5 歲幼兒免費教
               育之目標。教育部自 93 學年度起訂定「扶持 5  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
               依據國家整體財政、政府弱勢照顧及人口政策,逐年從離島 3 縣 3 鄉、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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