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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五)幼托整合之改變

              1. 教保服務機構之擴充

                   幼托整合前 0-6 歲幼兒的托育機構為托嬰中心、托兒所及幼稚園
              三大類;幼托整合後,2-6 歲幼兒以居家式托育、公立或私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以及社區 / 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教保中心等為教
              保服務機構。其中除了托嬰中心和居家式托育之外,均由教育部為中
              央主管單位,管轄之幼兒教育與照顧單位包括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以及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


              2. 幼兒園教保人力政策的變化

                   幼托整合前我國幼稚園師資人力主要來自幼教師資職前培育機
              構,而托兒所的托育人力主要來自於幼保相關科系或國家普通考試;
              幼托整合後,將幼兒園的師資人力修改稱為「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
              (包括提供教保服務的園長、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除了原有的幼教師資培育體系繼續培養合格幼兒園教師之外,並以認
              可機制規範合格教保員之培訓,針對國內大專院校幼教與幼保科系進
              行審查,賦予教保員之培育資格。
                   在幼兒園師資人力配置上,幼托整合前托兒所由保育員照顧,幼

              稚園每班兩位教師教學;幼托整合後,幼照法規範 2-4 歲幼兒班級每
              班至少配置兩位教保服務人員,但僅在大班明訂「幼兒園有五歲至入
              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
              為幼兒園教師。」

                   幼托整合前,幼稚園園長僅以合格教師資格和年資作為資格認可
              條件,托兒所所長資格以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訓
              練課程,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
              托育機構主管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為條件;幼托整合後,園長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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