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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三章 幼兒教育
的、均等的教保機會予一般家庭。
有關公共教保政策的法規,於《幼照法》第七條明訂:「教保服
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
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其內容如下:
1. 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
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2.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 服
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
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
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
3.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
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4. 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
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
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2 項中「需要協助幼兒」,於《幼照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中明訂,
包括: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
遇家庭子女、以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 3 項中「專業輔導人力」,於《幼照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中明訂,
包括:(1)社會工作人員,(2)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3)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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