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201909-邁向公義與卓越-臺灣教育發展危機分析與對策封面-17x23cm-印刷
P. 129

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三章  幼兒教育





              的、均等的教保機會予一般家庭。

                   有關公共教保政策的法規,於《幼照法》第七條明訂:「教保服
              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

              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其內容如下:

                    1. 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

                       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
                    2. 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 服

                       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
                       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
                       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

                    3.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
                       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4. 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
                       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
              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2 項中「需要協助幼兒」,於《幼照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中明訂,

              包括: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
              遇家庭子女、以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 3 項中「專業輔導人力」,於《幼照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中明訂,

              包括:(1)社會工作人員,(2)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3)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




                                                   115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