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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對在職教師之專業發展,進行規範。

              1. 法律明定技職教育師資應具備實務經驗

                   隨著外界對技職教育師資之批評及期待改革下,《技術及職業教
              育法》第 24 條明定「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
              括時數至少 18 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規範高
              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相關規定。而為避免技職校

              院從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任教教師授課內容與產業實際層面產生
              嚴重落差,並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5 條明定「技職校院專業科
              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

              作經驗。」,以利技職校院教師具備指導學生動手操作之能力。
                   另為避免技職校院教師與業界專業技術脫節,《技術及職業教育
              法》第 26 條明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
              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
              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

              究。」

                   以制度確保我國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定期至
              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而為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應
              鼓勵教師及學生參與技藝競賽或取得與所學及就業相關之證照,提
              升學生就業能力,教育部於 2015 年 09 月 04 日以臺教技(一)字第

              1040115396B 號令發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
              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且為執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5 第
              2 項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
              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規定,教育部並於 2015 年 09 月 03 日
              以臺教技(三)字第 1040115482B 號令發布《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

              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及 2016 年 1 月 19 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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