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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實習,訂有明確規範。
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所定,校外實習,指高級
中等學校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設施及設備,應符合
建築、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性別友善空間及其他相關法
規。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
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評
估通過者,學校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
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校外實習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學校
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第 6 條第 2 項):
專科以上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
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等二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校級學生
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
機構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其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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