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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二

              邁向公義與卓越 ─ 台灣教育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實習,訂有明確規範。
                   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所定,校外實習,指高級
              中等學校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而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設施及設備,應符合
              建築、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營業衛生、性別友善空間及其他相關法

              規。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
              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評
              估通過者,學校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

              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校外實習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學校
              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第 6 條第 2 項):


                   專科以上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
                   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等二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校級學生
                   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
                   機構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其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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