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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一
第六章 技術及職業教育
定之;其任務如下(第 6 條第 3 項):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產學合作書面契
約後,始得辦理(第 6 條之 1 第 1 項):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
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
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
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
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而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在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
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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