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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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清算後若有剩餘財產,應提撥一定比例交給學校董事會清算人,也可
提供一成校產來鼓勵私校董事會自動退場。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
示,由其訴求可看出,私校經營者長年以投資者心態,並同時將師生
作為營利標的,甚至企盼盈餘回充私人,導致私校漸失公共性;高教
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認為,目前大專轉退條例草案的主要問題在於,
還沒有明確讓學校停辦後董事會就應當改組或解散,導致私校董事依
舊覬覦停辦後的轉型為其他教育文化社福事業的利益空間(聯合報,
2019.11.5)。
此外也有主張打破現行處理框架,除祭退場機制棍棒,也得拿胡
蘿蔔誘引;如立法訂定落日條款,以三年為過渡期限,讓主動退場的
私校擁部分土地處分權;或由政府價購私校變更為工商業用地,將利
潤與校方分享,以增強其鼓勵退場誘因(溫順德,2020.1.22)。張瑞
雄(2013)曾表示,學校退場最主要的是處理校地和校產的問題,若
是一切都歸地方政府,則對於私校董事會沒有任何誘因,其結果也只
會拖延退場案的進行,建議由國家成立基金「收購退場學校之校產」,
再以這些收入處理教職員工資遣與學校負債的問題,最後若資金若有
所剩餘則還是回歸由國家成立的基金裡。
至於尊嚴退場,唐彥博認為,有些學校位於偏鄉招生不易,但卻
被外界視為辦學績效不佳導致無法經營下去,教育部應讓他們有尊嚴
的退場(聯合報,2017.10.5)。葛自祥則建議教育部訂出「優退」方案,
以資產處分後可拿回的比例隨退場時間遞減為原則,逐一跟學校協商;
亦即董事會愈早提出退場計畫,校產處分後可拿回的比例愈高,時間
拖得愈久拿回的比例則愈少,以鼓勵大學儘早處理退場問題(陳曼玲、
陳秉宏,2015)。
七、企業入主以私校為獵物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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