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幼兒教育義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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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分析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
              長年限,其「國民基本教育」的概念似已涵蓋《憲法》第 21 條指涉「國
              民教育」及第 160 條「基本教育」的意涵。《憲法》160 條指出「六歲
              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隋杜卿(2007)
              據此提出六歲至十二歲學齡兒童所受的教育,融合「義務教育」、「國

              民教育」、「基本教育」的性質,若國家以「免納學費」為政策內容,
              延長國民受教育的年齡,讓國民無論貧富皆有均等的機會接受同一年
              限教育的權利,則可稱為「國民基本教育」。由前述可知,國家為實

              現人民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提供免學費的方式鼓勵國民就學,以達
              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公平正義的精神,此為「國民教育」的概念。「強
              迫」是達成國家或社會大眾認定國民應接受最低基本教育的手段,因
              義務教育具有強迫性質,故可視為基本教育。目前我國實施義務教育
              的年齡為六歲至十五歲,故義務教育等同於國民教育,也可視為基本

              教育。可見,國民教育包涵了義務教育的範疇,而義務性與強迫性則
              是完成最基本國民教育的手段,兩者概念並不完全相同。若從法律的
              觀點詮釋幼兒教育義務化一年,要五歲幼兒接受具有強迫性質的義務

              教育,修改憲法是唯一的途徑,但是修憲茲事體大。然為了早日實踐
              五歲幼兒義務教育的目標,而在目前法制以及相關資源未完備的階段,
              設置「五歲幼兒義務教育」學制的過渡階段,或許是推動五歲幼兒義
              務教育的首選策略。




                               第二節 我國幼兒教育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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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網頁簡介中華民國國情 ,其中行政院(2017a)指出我國
              現行學制為六/三/三/四制的架構,學前幼兒教育非義務教育,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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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納入學制。國立教育資料館 指出國教學制為「單軌多支」學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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