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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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報告四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研究




            教權益查核取代。


            (四)專案輔導學校之處理


                 退場條例草案中對專輔學校之處理分為董事會、財務和教學三個
            環節。

            1. 重組公益董事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及退場條例草案中,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主
            管機關應加派公益董事,公益董事包含學校專任教師,期能讓教師參
            與董事會運作。《退場條例》專案輔導期間最長3年,逾期未獲免除者,

            或改善期間逾 2 年,主管機關認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
            可命令全部停招,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停招之
            後,解散原董事會,全部重組改由公益董事進駐並增加教師擔任公益

            董事席次。公益董事進駐後,可以更換校長。

            2. 基金墊付協助財務

                 專案輔導學校董事會經主管機關重組後,學校法人得向退場基金
            申請墊付後續學校運作所需資金、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費,並於法人
            解散清算時歸墊(教育部即時新聞,2020.4.23)。
                 大專轉退條例草案的轉退基金用途是為維護現有學生受教權相關
            費用的「補助」,和轉退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的「融資」;

            退場條例草案中的退場基金,則是用於協助安置退場學校學生及為維
            護學生受教權相關費用之「補助」,和學校法人經主管機關重組董事
            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資金、支應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等

            所需費用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費用之「墊付」。
                 在專輔學校停招,其學校法人經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後到停辦這
            段時間,維持學校營運所需所有費用均可由退場基金先行墊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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