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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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教師得到良好的職業訓練,有機會到業界工作。


            五、比照勞基法加發教師資遣費


                 勞工的失業救濟制度,提供相當額度的資遣費保障。私校非自願

            離職教師,宜比照一般勞工非自願性失業的處理方式,給予相應的紓
            困補助及救濟。教育部曾決定由董事會給予教師 6 個月的本俸,但工
            會則希望發 6 個月的全薪,至少比照勞基法。教育部要求私校董事會

            出錢,但董事會不願意,因而尚未提供教師此一保障。


            六、提供政府部門的研究工作,發揮教師在過渡期的加值功能


                 私校教師和公立學校的教師一樣,均歷經相當長的養成教育,特
            別適合擔任各項研究工作。因此,科技部、教育部或其他政府相關部
            會的研究案,可研議優先提供給非自願失業的教師擔任其中的研究工
            作,讓這些人力有機會再次進入學校環境;也可以一邊工作,一邊學
            第二專長,讓他們有更多的工作機會和轉職機會。此一過渡期研究工

            作,對國家社會的人力運用,可發揮相當大的加值作用。


            七、引導退場學校教師加入新南向師資輸出行列


                 政府的新南向政策,包含師資輸出,其理念為培訓並鼓勵我國博
            士師資至南向駐點,輸出我國優秀並符合大學師資資格的博士,在新
            南向國家的大學校院長駐,惟政府目前似乎尚未積極推動。如能讓擁

            有豐富教學經驗,卻面臨學校退場的非自願離職教師,也能加入此一
            機制,建置專責平臺,將我國過剩的教師資源輸出到東南亞國家,讓
            新南向政策中的師資輸出政策內涵及效益更為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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