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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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三、政府宜放寬學校認定弱勢學生的權限


                 將資源補助的弱勢身分認定權給學校;傳統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的認定是原住民或弱勢生,對傳統弱勢學生資源的補助很多,但
            有些不具備上述身分但因其他因素真正遇到困難的學生卻沒有獲得補
            助。政府可以讓學校第一線的同仁自行判斷弱勢學生身分的定義,讓
            資源用到最適切需要者的身上。



            四、政府宜提供學校就業市場人力需求資訊,以訂定完備的
                  招生計畫


                 臺灣的高等教育體制是政府高度官僚管制。政府既然有權管制,
            就要善盡同步提供適切的就業市場人力需求資訊的責任,像以前的根
            據經濟發展人力推估核算各學科領域招生名額。目前大專校院招生科

            系的亂象,似乎欠缺招生規劃,大專設科系要有政府的總體規劃,才
            不會亂設科系。因此,宜恢復人力推估以掌握招生總量,或將招收量
            的決定權適度放寬給學校。


            五、政府宜規範學校退場前的學術及行政組織與人員配置


                 教育部對專案輔導學校的教師逐年縮減方式,已有所規範,可讓

            學校適應學生人數減少後的開課需求。然而,對於學生、教師及開課
            數量逐漸減少,相對應在學生學習輔導及生活照顧,以及學校行政管
            理及組織上所須精減、但又不能過度裁減的程度,則甚少關注及規範,
            而任由學校自行處理,因而可能損及師生權益,或導致教職員過度負
            荷,且易招致外界誤解學校的處理方式。教育部宜就學校退場前的學

            術與行政組織及其人員配置等,另行加以適切規範,以作為學校調整
            營運方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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