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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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用。教育部進而清查私立大專院校法人捐助章程,110 所私立學校法
            人(含永達及高鳳學校法人)中,其賸餘財產歸屬均符合私校法第 74

            條規定順序及範圍,依捐助章程規定捐贈予地方政府者計有 83 所,佔
            75.5%,各級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賸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
            福利事業為限;依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 1 所,

            該捐助章程並已規定仍應依《土地稅法》及私校法規定辦理;捐贈予
            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者 26 所;佔私校之
            23.6%。故均符合私校法之規定及公益性目的,絕無恣意捐贈將校產轉
            為私產之情形(教育部即時新聞,2015.1.21)。

                 教育部同時聲明私立大專校院退場校產處置應秉持公益性原則,
            私立大專院校退場除須踐行嚴謹之法定程序外,依法仍應報經該部核
            定及嚴格審查,對於私立學校所提出之土地處分或停辦改辦涉及賸餘
            財產歸屬部分,除以對現有教職員生權益之保障,作為核准法人停辦

            改辦的先決條件,其校地及校產處分後所得部分,需優先支付教職員
            積欠薪資及安置所需外,基於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公共性之考量,賸餘
            財產仍應維持轉型發展公益使用,絕非給予董事個人。教育部基於維
            護學生與教職員相關權益,並衡酌整體社會資源分配之立場,必須嚴

            為評估審慎把關,杜絕私立大專院校變賣土地及惡意倒閉之情事(教
            育部即時新聞,2015.1.21)。

            8、對政府消極和學校以拖待變的憂心

                 賴振昌(2019)指出長久以來主管機關因循怠惰,未能落實公益
            管理,任私人把持校產,操弄董事會,把私校視為商業投資行為,甚
            至部分私校的董事席次還有轉讓行情的奇怪現象,而部分學校董事會

            以錯誤的辦學觀念抗拒退場壓力,開辦大量的推廣教育收入來苟延殘
            喘,以拖待變來做為跟政府談判的籌碼,造成了很多的學校無法順利
            完成退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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